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電信網路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制定《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該《規定》於2010年9月26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電管〔2010〕469號 印發。《規定》共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
  • 印發時間:2010年9月26日
  • 印發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文字號:工信部電管〔2010〕469號
發布通知,基本規定,

發布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 印發《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電管〔2010〕4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我部制定了《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措施,保障國際通信網路運行穩定可靠,促進國際通信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電信網路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網路架構保護措施是指對國際交換設備、國際傳輸設備、國際傳輸線路等通信設施、設備所採取的多重節點、多重路由、負荷分擔、自動倒換、冗餘配置等保護措施。通過採取上述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事故隱患,確保網路運行穩定可靠。
第三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採取以下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一)國際通信業務節點應當設定在國際通信業務量集中且國內傳輸資源豐富的節點上,國際通信業務節點所在地應當具備相應技術力量確保國際通信網路運行安全。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國際通信業務節點之間應當實現相互安全保護。
(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合理分配國際通信業務量,儘量均衡不同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間的網路負荷,任一城市的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疏通的語音、網際網路業務所占比例原則上應當不高於同類業務總量的50%。
(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針對國內同一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業務應當連線到不同的國際業務節點或設定安全備用路由,確保國內某一國際業務節點的故障不會影響該地區的全部國際業務。
(四)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針對國內去往業務量較大國家和地區的業務應當分布在不同的國際業務節點上,確保某一業務節點故障時,避免去往該國家或地區的全部業務受到影響。
(五)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某一國家或地區只與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設定直達電路時,應當能夠通過第三方轉接疏通去往該國家或地區的國際業務,避免去往該國家或地區的全部業務受到影響。
(六)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與國內其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相互配合,制定應急預案,當一方的國際通信網路出現嚴重故障時應當能夠藉助其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國際通信網路疏通相關業務。
第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局(包括海纜登入站、入境站、衛星地球站等)以及國際海纜、陸纜等國際傳輸線路採取以下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一)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國際傳輸網路應當綜合採用國際海纜、陸纜和國際衛星傳輸系統,形成不同的空間地理位置互補的國際傳輸網路系統。重要的國際方向應當不斷建設完善多條海纜或陸纜,路由應當儘量分散。國際傳輸系統之間應當實現相互保護。
(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重要方向的業務應當分布在不同的國際傳輸系統上,通往重要方向的傳輸系統,應當具有一定的冗餘容量,保證故障通信恢復使用。
(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局至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應當至少具備兩個物理路由,並應當能夠通過國內其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轉接疏通國際業務,保證單點故障發生時國際通信業務不中斷。
(四)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之間應當採用專用大容量傳輸系統或者通道來承載,傳輸系統的拓撲和物理路由安排設計合理,並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保證單點故障發生時國際通信業務不中斷。
(五)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新建的國際海纜系統在國內原則上應當實現兩個登入點登入,系統原則上應當成環保護。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新建國際陸纜系統的跨境段原則上應當實現雙路由保護。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或租用的國際傳輸系統資源應當結合業務情況安排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六)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儘量避免在地震、海嘯、火山爆發易發區、張網捕魚作業頻繁區敷設海纜。已在上述區域敷設海纜的,應當建立陸上保護線路,最佳化海纜路由,並做好相關網路運行事故的預防預案、應急處置預案。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海纜保護的宣傳和巡護,採用技術手段監測海纜保護區內漁船動態情況,避免漁業捕撈作業對海纜的破壞;應當定期對各海纜承載的語音及網際網路業務通達國家方向、業務的均衡負載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減少地震、颱風等原因造成多條海纜損壞時對國際通信業務的影響。
(七)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國際海纜登入站之間建設陸上迂迴路由,在其中一個登入站或海纜發生故障時,通過陸上迂迴路由將業務疏通到其他登入站。
第五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區域性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邊境地區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局採取以下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區域性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邊境地區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局的業務和傳輸網路能力應當滿足業務發展需求,其使用的國際傳輸網路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保護機制。區域性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的交換設備應當適時進行重要數據備份。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重視區域性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邊境地區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局的網路運行安全和物理環境安全,做好相關國際通信設施的反恐應急處置預案,因地制宜採取多重節點、多重路由、負荷分擔、自動倒換、冗餘配置等措施,確保任一線路或設備發生單點故障時國際通信業務不能阻斷。
第六條 涉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之間通信的網路架構保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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