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護通信線路規定

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是1982年9月20日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發布施行。確保通信線路安全,保證我國通信暢通無阻的一個軍事行政法規。共13條。《規定》指出:“郵電、鐵路、軍隊等部門的各種通信線路設備,都適用本規定。通信線路設備包括:(1)架空線路——電桿、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拉線及其它附屬設備。(2)埋設線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電纜,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及其它附屬設備。

(3)無線線路——無人值守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電收、發信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導線、波導及其它附屬設備。”同時指出:“偷盜電桿、電線、電纜等通信線路設備或利用技術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為。公安、司法機關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壞通信線路的案件,應及時組織偵破、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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