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通信設施法規

保護通信設施法規是指由國家制定的保護通信設施不受外力故意損害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以反革命為目的的破壞通信設備,構成反革命破壞罪,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破壞廣播、電報、電話或者其他通信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第2款規定:對於操縱、使用通信設備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通信設備的破壞,後果嚴重的構成過失破壞通信設備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第(5)項規定:故意毀壞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1982年9月22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中,詳細具體地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全體人民民眾保護通信線路的責任。該規定適用於郵電、鐵路、軍隊等部門的各級通信線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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