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保障通信線路安全暢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文號:冀政[1987]50號
  • 發布日期:1987-4-21
  • 執行日期:1987-4-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通信線路及其附屬設備,不得危害通信安全。
(一)通信線路兩側各三百米範圍內,不準進行爆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不準傾倒腐蝕性物質。不準在地下電纜兩側各 三米範圍內挖坑取土和設定能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築物。
(三)不準在電桿、拉線五米範圍內取土,不準在架空線路兩側各二米、地下 電纜兩側各一米及天線區域內搭棚建屋。
(四)在設有電纜標誌的水域內,不準拋錨、拖錨、挖沙、炸魚以及進行其它 危害電纜安全的作業。
(五)不準移動和損壞電桿、拉線、電纜標誌、標石、天線、天線饋線桿塔以 及無人值守的載波增音站、微波站等。
(六)不準在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以及其它附屬設備上拴 牲畜,或搭掛各種線路及其它物件。
(七)偷盜電桿、電線、電纜、電視通信線路等設備,或利用技術手段盜竊通 信機密,均屬犯罪行為。
(八)通信線路遭受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時,各級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協助 通信部門儘快搶修。
二、通信線路建設應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儘量和道路及其它管網同步建設。
設定電桿和埋設電纜所需土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條款辦理。
三、通信線路一般不得遷改。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遷改時,應向通信部門提出正 式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四、在通信線路附近建築施工,應符合通信部門保護線路隔距的規定。如可能 危及通信線路安全,應向通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強電線路的架設、更新,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五、在通信線路附近設定無線電發射天線時,應向通信部門提供干擾計算資料 計算結果,雙方簽訂協定,並滿足通信傳輸要求。
六、除有通信主管部門證明的外,廢品回收部門和個體工商業戶,一律不得收 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交售的通信線路器材。發現有盜賣、變賣通信線路器材的行為或 可疑線索,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或通信部門。
七、通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 度。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有損壞通信線路及其附屬設備和阻斷通信的行為,應 承擔修複線路設備的費用,賠償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修復費和賠償費按郵 電部的有關規定計算收取。
九、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一)發現隱患及時報告或排除險情的;
(二)協助通信部門搶修通信線路成績顯著的;
(三)檢舉揭發和制止破壞通信線路的。
十、凡違反本規定第一條一至四款的,通信部門應責令停工,限期遷移或拆除 危害通信線路安全的物品及建築物。逾期未遷移或拆除的,由公安機關協同通信部 門強制執行。
凡違反本規定第一條五至六款的,由通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十元以上一百 元以下罰款。
凡違反本規定第三、四兩條的,通信部門應責令停工。對不聽勸阻的,處一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凡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 營業執照。
凡違反本規定第七條並造成損失的,可給予行政處分或處以罰款。
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觸犯 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罰單位和個人,應在接到通知一個月內一次交清全部罰款。逾期不交的,每 超過一個月加收原罰款總額的百分之十,直到交清為止。罰款一律上交當地財政。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 議。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執行的,由處罰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一、省郵電管理局對本規定負責解釋,並對貫徹執行情況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還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十二、石油、電力、公安、鐵路以及軍事等部門的專用通信線路的保護,可參 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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