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3-17
【生效日期】1982-03-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3-17
【生效日期】1982-03-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通信線路安全的通告
(1982年3月17日晉政發〔1982〕42號)
為了加強通信線路安全保護工作,確保通信線路的暢通無阻,特通告如下:
一、保護通信線路,人人有責。廣大職工、農民、城鎮居民、學生和少年兒童,都要保護通信線路,杜絕一切危及線路安全的事故發生。民兵組織和治安保衛組織,要把保護通信線路的安全,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責任。
二、凡在架有通信架空線路或埋設地下通信電纜的沿線開山放炮、築路、開溝挖渠、進行農田基本建設、砍伐樹木以及各種工程施工等,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採取可靠措施後,方可施工。
三、不準搖動、碰撞、攀登電桿和拉線,不準隨意移動和損壞電纜標石及線路附屬設備。嚴禁在電桿和拉線上拴牲畜或在通信線上搭掛喇叭和電燈。不準利用通信電桿拉高壓線和廣播線。
四、禁止在通信線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蝕性物品。不得在地下通信電纜兩側三米範圍內建造房屋、廁所、糞池,堆放重物、取土以及興建其它有礙通信電纜安全的建築設施。
五、不準向通信線上拋鐵絲等雜物。不得向通信線路開槍射擊,用彈弓打鳥,或在通信線路附近打靶、放風箏。
六、不要在通信線路兩側二米內植樹。通信線兩旁現有樹木的枝條,應與線條距離二米(市內一米五)。不足二米的,線路維護人員有權修剪,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協助。
七、新建、改建電力線、廣播線,如與通信線路平行、接近或交叉跨越的,應事先與線路維護部門聯繫,並按規定辦理審理手續。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拆毀通信線路和通信器材。新建通信線路,沿途單位和個人應大力協助,不得藉故阻礙線路、電纜通過。
九、對於保護通信線路安全成績顯著者,予以表揚和獎勵。對於妨礙護線人員工作,毆打護線人員的,要嚴肅處理。損壞通信線路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賠償經濟損失。對破壞通信線路、盜竊通信器材等不法分子,要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