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護廣播電視網設備設施安全暫行條例

四川省保護廣播電視網設備設施安全暫行條例,四川省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保護廣播電視網設備設施安全暫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86年10月30日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6-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保護廣播電視網設備設施安全暫行條例
(1986年10月30日川府發〔1986〕212號)
一、為保護廣播電視網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轉,保護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的正常開展,特制訂本條例。
二、廣播電視網設備設施是指廣播電視部門設立的有線廣播網路、電視差轉台、調頻台、衛星地面接收站、廣播電視台(包括地纜)、電源設備及其它附屬設備設施。這些設備設施均屬國家或集體財產,全體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愛護,並協助作好安全保護工作。
三、禁止下列危害廣播電視設備設施安全的行為:
1、非本台(站)工作人員擅自進入技術用房。
2、擅自移動、撤換、運用、拆除廣播電視設備設施。
3、影響廣播桿根部牢固或損傷拉線;在廣播桿和拉線上栓牲畜、搭曬衣服或在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廣播線上搭掛喇叭和其它收聽工具,或在廣播桿上附掛其它線路。
4、在天線搭桅、項目傳送線路和有線廣播線路兩側二米(如地面有沙,為五米)範圍內施工採掘、植樹。
5、在埋有地下電纜、地網的地面鑽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修建各種設施,傾倒含有酸、鹼、鹽的液體或在監測台周圍隨意設定金屬構件。
6、盜竊、破壞廣播桿、線及其它設備設施。
四、凡符合經過批准的城鎮總體規劃修建的廣播電視網設備設施,因城鎮其它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搬遷這些設備設施時,建設單位應事先與廣播電視部門協商,經同意後,方能按照國家或廣播電影電視部頒發的技術標準進行遷移,改、遷建所需費用,由要求搬遷的單位或個人負擔。
五、不得在廣播電視技術設備設施附近架設產生較強幹擾的高壓線、建設有高頻干擾源的工廠及其它影響廣播電視收、發的設施。對確實無法挪動,需要建設的工程,應先與廣播電視部門協商,並按技術標準採取防範措施後,方可動工興建。
六、在廣播電視台(站)天線地網附近施工、興建大片建築群,必須在天線場地邊界半公里以外;興建高大建築,必須在天線場界一點五公里計算起點,高度不得超過仰角三度。
七、新架設的電力線、郵電線與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線所需平行交越時,在新的技術標準制定頒發前,應按“四部一局”頒發的技術標準辦理。
八、各級廣播電視部門應加強對廣播電視網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確保廣播電視安全優質播出。
九、對幹部、民眾保護廣播電視網設備設施安全的行為,要給予支持、保護、獎勵。對於違反上述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危害程度及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直到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對觸犯刑律者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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