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定價管理辦法

《四川省企業定價管理辦法》在1992.02.17由四川省物價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企業定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2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2月17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物價局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依法行使價格權利和督促企業履行價格義務,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經濟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在定價方面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經營服務收費 (以下簡稱收費)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二)制定、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三)對經有關部門鑑定確認和物價部門批准實行優質加價的產品,在規定的基價和優質加價幅度 (或金額)內制定商品價格;
(四)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制定新產品的試銷價格;
(五)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內,確定對殘損廢次商品的處理價格;
(六)制定各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授權企業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七)對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價格標準的制定、調整提出建議。
第四條 企業在定價方面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
(二)建立必要的價格管理制度,如實上報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收費項目的有關定價資料;
(三)服從物價部門的價格指導和管理,接受價格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必需的成本、帳簿等有關資料;
(四)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申報、備案制度;
(五)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商品和收費明碼標價制度。
第五條 實行企業定價證管理制度。以企業法人為基本領證單位,實行一企一證。
企業法人因業務需要,可向頒證機關為其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申領企業定價證。
領證單位按規定繳納工本費。工本費嚴格按照不盈利的原則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核定。
第六條 已開業的企業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新開業的企業從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次日起一個月內向物價部門申領企業定價證。企業合併、分立、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或關閉、破產時,於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七條 企業定價證的頒發,中央駐川企業、省直屬企業、外資企業和省軍區、省武警總隊以上軍事單位直屬企業,由省物價部門負責;市、地、州、縣所屬企業按隸屬關係由同級物價部門負責;縣級以下企業由縣級物價部門負責;其他企業由所在地物價部門負責。
上級物價部門必要時可委託下一級物價部門頒證。
第八條 物價部門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限定的生產經營範圍內確定企業定價範圍。
第九條 各物價部門應當秉公頒證,嚴格辦證手續,改進機關作風,及時為企業提供培訓、諮詢信息服務。
第十條 發證機關可結合財務稅收物價大檢查對企業定價證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檢。
第十一條 對遵守本辦法規定、定價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由物價部門給予表彰、獎勵,並可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適當擴大企業定價權。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企業定價證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物價部門視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糾正。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物價違法行為的,按照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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