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貢市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裁定管理辦法

四川省自貢市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裁定管理辦法

四川省自貢市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裁定管理辦法(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發布):共十五章,第三章有三小題,第四章有三小題,第六章有三小題,第七章有三小題,共二十三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自貢市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裁定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1997-10-01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日期】1997-10-01
【生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四川省自貢市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裁定管理辦法(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為了切實加強對招標工程標底價格編、審的監督管理,認真做好各項計價依據執行的檢查,確保工程標底價格因發生爭議和糾紛時裁定的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維護工程造價管理及計價定額解釋及糾紛處理的統一性、權威性、客觀性、公正性。根據現行有關規定,按照市建委自建發價(1996)65號,自建發招(1996)242號和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自建價發(1997)010號檔案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自貢市轄區內(含富順、榮縣)的建設工程標底爭議裁定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統一負責。其它任何部門無權受理,也不得作解釋和處理工程造價糾紛,否則,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有權否決。
第三章、建立客觀、公正的自貢市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裁定的專家組。根據自貢市土木建築學會建築經濟專業委員會公正推薦,按照法定程式和有關規定,經我處嚴格審查專家組成員的資格、條件、工作業績、職業道德等進行認定,專家組成員由土建、安裝等專業持證人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和計價專業特點可臨時聘用專家組成員,所有專家組成員必須符合自建價發(1997)010號的要求。
1、土建工程標底價格爭議裁定專家組成員另定。
2、安裝工程標底價格爭議裁定專家組成員另定。
3、專家組成員兩年一聘,專家組成員不按規定、不講原則、偏袒一方的,指出後不改者,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有權否決並辭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在招標、評標、決標過程中建設單位(業主),投標企業及有關當事人和監督管理部門對標低編制、審查(定)有異議和認為標底有誤、顯示不平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核驗審查同意後,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正式受理申請,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站根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的意見中止招標程式(投標報價全部為廢標且出現“一邊倒”的現象時,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直接受理),立即宣布休會,將報價(含計算底稿)、標底(含計算底稿)、招投標檔案一併封存交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即日組成專家組,專家組負責招標工程標底的商務性評審、技術性評審(包括標底的計價依據、計價程式、計價範圍、口徑、方式等)、行政性評審(包括招標檔案、信息發布、計價政策、造價指數、價格取定、投標檔案等的符合性鑑定),對標底價格有效與否進行客觀性、符合性評定。在3-7日內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提出裁定評價建議意見書,有關評審按下列原則處理:
1.經裁定的標底符合技術性、行政性、商務性評審要求的,其評標時以裁定後的客觀標底繼續按原評標辦法評判決標或轉為評議法決標,若各投標企業與裁定後的客觀標底相比仍為廢標時,則各投標企業的報價視為無效,以零為記,按原評標辦法的其他條款決標或轉為評議性決標,具體評標辦法由評決標辦法由提請裁定的當事人負責,除支付專家組裁定費外,並補償因對標底提出民間異議中止招標給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2.經裁定的標底不符合技術性、行政性、商務性評審要求的,標底編、審核驗為有誤,其評標以裁定後的客觀標底繼續按原評標辦法評標或較為合理低標價法、評議法決標。其經濟的和法律的責任由原編制、審查(定)單位負責,根據情況和發生的次數給予警告、取消編審資格、罰款、免收諮詢服務費外,要補償因對標底異議中止招標給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3.各投標企業的投標報價(含計算底稿)投標檔案,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標底價格(含計算底稿)封存後,一律不得更改、修正和索回。否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根據專家組的裁定意見書,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按照裁定程式、方式並覆核、驗證裁定意見後,出具正式標底價格爭議裁定報告,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站根據裁定報告,恢復招標決標程式。
第六章、專家組的責任和權力
1.專家組成員對裁定意見書負有全面責任,要做出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評價,並對技術性的處理負責經濟責任,經批准可對當事人提出的技術性質諮詢做出答覆意見。
2.專家組成員對裁定結果及有關處理的內容,過程在未對外公開公布前,不得泄露,違者除給予批評、警告或取消專家組成員資格、吊銷資格證外,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專家組指定一名人員當眾宣讀裁定意見書。
第七章、招標工程標底的誤差及裁定和責任的劃分。
1.在商務性評審時,原編、審標底在裁定的客觀標底的±3%內,原標底符合客觀標底的幅度要求,其中標底以裁定的客觀標底為準,由提出異議的單位和造價諮詢中介機構(含概算人員)通報批評、警告、責令檢查等相應處罰,具體的責任及處罰在裁定報告中的載明。
2.原編、審標底在裁定的客觀標底在±3%以外的,不符客觀標底的幅度要求,其責任由編、審標底的單位負主要責任,一般情況的給予警告、檢查、罰款、免收或減收諮詢服務費等;累計超過三次以上的取消編、審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編、審資格。具體有關責任在裁定報告中載明。
3.原編、審標底裁定為符合客觀標底價格的,該客觀標底作為中標價。
第八章、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負責專家組的組織領導和監督工作,根據計價專業需要可臨時確認專家組成員,凡被聘認或臨時確認的專家組成員違背客觀、公正、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或偏袒一方,出具裁定意見書後,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有權否決。裁定報告涉及到有關問題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九章、凡對招標工程標底價格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必須交納專家組裁定的諮詢費,專家組裁定諮詢費的實際花費按責任大小在裁定報告中載明,多退少補。該費用直接用於支付聘任專家的諮詢費、差旅費、資料等費開支。具體收費標準根據工程難易程度,裁定時間長短等分別在通知中明確。當事人不準時交給專家組裁定諮詢費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不予受理標底價格爭議裁定。
第十章、當事人對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的裁定報告的規定及責任劃分應當自覺履行。不服裁定結果的,當事人可在十五日內向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申請最終裁定。
第十一章、當事人無任何證據,捏造事實,屬自己報價有誤,故意提出異議的,經查證後,按擾亂建築市場行為和招投標秩序處理,除承擔責任外,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建議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站停止投標三個月,一年內累計達到三次以上的由市招標站停止一年投標,並對從事工程概預算專業的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上繳的裁定專家組諮詢費一律不退,並加倍處罰。
第十二章、各單位、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專家組工作,涉及到有關取證、調查等要積極配合,專家組所在單位要在時間上給保證,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抽回。
第十三章、歡迎社會各界、單位和個人監督,對專家組和有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舉報。
第十四章、本辦法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章、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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