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行為,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相關要求,特修訂了《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信息,全文,

發布信息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川發改價格規〔2023〕254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相關要求,特修訂了《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已經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5月30日

全文

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的科學性、合理性和規範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定價機關)制定或者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過程中的成本監審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第四條  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污水處理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條  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對企業成本合理歸集、分析、核定。
第六條  污水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污水處理業務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污水處理業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七條  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由固定資產折舊費、污水處理生產成本和其他運營費用構成。污水收集輸送管網運營成本在污水處理定價成本外單列。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是指與污水處理相關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的折舊方法和年限計提的費用,不包括污水收集輸送管網固定資產折舊費。
第九條  污水處理生產成本,是指污水處理企業將通過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收集輸送到污水處理廠的生活污水、工業污(廢)水和徑流水淨化處理所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不包括污水收集輸送環節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費、動力費、人工費、修理費、污泥處置費、檢驗監測費、機物材料消耗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費用等。
(一)直接材料費,指污水處理企業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原材料、輔助材料、藥劑費等材料費用。
(二)動力費,指直接用於污水處理所需動力的費用。
(三)修理費,指污水處理企業為維護和保持污水處理相關設施正常工作狀態所進行的外包修理活動發生的檢修費用。企業自行組織檢修發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費用計入對應科目,不再重複計入。
(四)人工費,指污水處理企業從事污水處理業務的職工發生的薪酬支出。包括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人員支出。
職工工資是指以貨幣形式向職工發放的基本工資、津貼、獎金、補貼和加班工資等各種薪酬。
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職業年金等(包括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
其他人員支出是指上述項目未包括的其他人員工資、病假兩個月以上期間的人員工資、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等人員支出。
(五)污泥處置費,指污水處理企業對污泥進行濃縮、消化、脫水、無害化處理及填埋、焚燒、運輸等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
(六)檢驗監測費,指污水處理企業為保證淨化水質量和環境監控,對水質(含線上監測)、泥質、臭氣、噪聲及危險廢物處置等進行檢驗檢測所發生的設施設備運維費和檢測費。
第十條  其他運營費用是指污水處理過程中除以上費用外的直接相關費用。主要包括辦公費、水電費、租賃費、會議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審計費、取暖費、專業培訓費、技術開發費、諮詢費、綠化費、價內稅金(包含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環境保護稅等)、財產保險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及財務費用。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污水處理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二)企業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
(三)與污水處理生產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污水處理經營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
(五)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六)各類廣告、公益宣傳、對外投資等支出。
(七)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企業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包括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九)污水處理經營權發生變動所產生的轉讓費。
(十)依據環境保護部門的監測結果,污水經處理後未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十一)關聯方交易超過市場公允價值部分的費用。
(十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採用年限平均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四川省定價成本監審固定資產折舊技術規範》規定的方法核定。固定資產原值參照合理規模,遵循歷史成本原值核定。按照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根據有關部門認定的固定資產價值核定。未投入實際使用的、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計提折舊。
第十三條  直接材料和動力的單位產品消耗數量、損耗率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當按照有關消耗定額或者損耗率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核定,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參照可比企業平均水平核定。同行業內各企業之間技術指標不可比的,應當考慮企業實際情況和區域差異等因素,並參照企業歷史水平合理核定。
直接材料等購進價格明顯高於同期同類產品市場平均價格的,原則上應當按照同期同類產品市場平均價格確定其進貨成本。
第十四條  人工費的核定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職工人數和職工平均工資核定。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職工平均工資。職工人數按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勞務派遣用工應計入職工人數。勞務外包契約約定了用工人數的,按勞務契約約定的人數計入職工人數;沒有約定用工人數的,應按實際支付的勞務費和核定的平均工資折算人數並計入職工人數。
未簽訂勞動契約或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不計入核定人員數量。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分別按不超過核定工資總額的2%、8%、14%據實核定。應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企業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不得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定價成本。分攤年限可根據職工工作年限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修理費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核定固定資產原值的2.5%。
第十六條  會議費、交通費、差旅費按照監審期間內平均水平核定。
第十七條  業務招待費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
第十八條  價內稅金按照監審期間內平均水平核定。
第十九條  攤銷費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採用直線攤銷法核定。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原值。
長期待攤費用按受益期限攤銷。土地使用權費已計入地面建築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築物計提折舊;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攤銷。網路軟體費用按使用期限(契約期限)攤銷。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攤銷,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攤銷。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按照受益年限攤銷,沒有明確受益年限的按不少於10年攤銷。
第二十條  實行特許經營的,固定資產折舊原則上按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企業賬面有完整固定資產記錄的,按照固定資產歷史成本和規定年限計提折舊。企業將污水處理設施計入“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並攤銷的,按照設施投入運營時的歷史成本和規定年限分類計提折舊,相關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不得再次計入定價成本。
採取委託運營模式、賬面不體現固定資產的,應取得相關固定資產的歷史成本數據,並按照歷史成本和規定年限分類計提折舊。
第二十一條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則上據實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異較大的,按照還款期計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資本金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二條  企業獲得的與污水處理生產經營有關的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等,用於購買固定資產的,其折舊不應計入定價成本,其後續支出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如用於補助專門項目的,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規定具體用途的,應當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三條  污水處理企業的其他業務成本應單獨核算,不計入污水處理定價成本。其他業務與污水處理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統一支付費用的,依託污水處理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因從事污水處理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不能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應當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採用收入比、直接人員數量比、資產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已納入污水處理成本核算的銷售中水等其他業務收入沖減污水處理定價成本。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五條  污水處理總量的核定方法:
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一年內的實際污水處理總量低於設計年污水處理能力60%的,應按設計能力的60%核定污水處理總量;超過年污水處理能力60%的,據實核定。
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一年後的實際年污水處理總量低於設計年污水處理能力75%的,應按設計能力的75%核定污水處理總量;超過年污水處理能力75%的,據實核定。
第二十六條  污水處理定價總成本及單位成本核算方法:
定價總成本=固定資產折舊費+污水處理生產成本+其他運營費用
單位定價成本=定價總成本÷核定污水處理總量 
第四章  經營者責任 
第二十七條  污水處理企業在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前應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信息公開辦法》(川發改價格〔2017〕658號),主動公開生產經營成本信息。
第二十八條  污水處理企業應當自收到成本監審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提供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所需資料(以下簡稱成本資料),並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成本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包括企業概況、經營範圍、組織結構、職工總數、污水收集處理情況等。
(二)按照定價機關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報表,主要成本項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費用分攤方法及其相關依據。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
(四)生產經營相關的統計報表。
(五)成本監審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成本監審要求,向監審人員開放查詢企業各類資料的許可權,及時提供情況,反饋意見。污水處理企業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中止成本監審、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並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4月10日發布的《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川發改價格〔2015〕226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