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定價成本監審固定資產折舊技術規範

《四川省定價成本監審固定資產折舊技術規範》是為合理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政府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製定的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定價成本監審固定資產折舊技術規範
  • 發布單位: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定價成本監審固定資產折舊技術規範》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3〕220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成本監審行為,加強定價成本監審中固定資產審核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相關要求,特修訂了《四川省定價成本監審固定資產折舊技術規範》,已經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5月15日

全文

四川省定價成本監審固定資產折舊技術規範
第一條  為合理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政府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的成本監審行為,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經營者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構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有形資產。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值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
第五條  預計淨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是生產經營者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六條  折舊年限是指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通常情況下,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指預計使用年限,但在有些情況下,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也可以用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的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來表示。如估計的生產總量、工作時間或行駛里程等。
第七條  審核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必須履行實地監審程式,核對相關的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對主要固定資產進行實地盤點。應重點關注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固定資產的折舊、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以及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等,並檢查固定資產的總賬和明細賬。
第八條  審核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應遵循相關性原則和平穩性原則。凡與定價成本監審的商品和服務無關、與消費者補償成本無關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一律不得計入定價成本;固定資產折舊相關因素對價格運動波幅影響較大的,應予以合理矯正以控制價格運動波幅。
第九條  固定資產原值應當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按照取得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固定資產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併等,取得的方式不同,其成本構成內容也不同。
(一)外購固定資產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增值稅、進口關稅等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場地整理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攤,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作為入賬價值。包括工程用物資成本、人工成本、應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交納的相關稅金以及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
(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成本,應當按投資契約或協定約定的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但契約或約定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條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初始計量:
(一)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
(二)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以下順序確定。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初始計量。如接受捐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依據上述方法確定的新固定資產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初始計量。
第十一條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或按以下方法確定其初始計量:
(一)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初始計量。
(二)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初始計量。
上述所稱的“同類或類似”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規格、型號、性能、質量等級等特徵。
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指經營者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以估計的未來現金流入和扣除未來現金流出後的餘額,用恰當的折現率予以折現而得到的價值。
第十二條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值,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餘額作為初始計量。
第十三條  整體盤購的固定資產,依原始計量加改良支出按勻速折舊後的固定資產淨值核定初始計量。
第十四條  為保持定價成本的合理性、平穩性,成本監審中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應採用勻速折舊的方法,(即: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不得採用加速折舊法。
(一)年限平均法又稱直線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的一種方法。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均相等。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年折舊率
(二)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算每期應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預計淨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單位工作量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年工作量
某些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等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期內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如總生產產品數量、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以及總工作檯班等)有明確規定,或能夠合理預計的,可採用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五條  為簡化固定資產折舊審核,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次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次月起不計提折舊。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下列固定資產在成本監審時不予計提折舊:
(一)進行過清產核資但未經政府管理部門認定的固定資產;
(二)企業、個人無償捐贈、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等形成的固定資產;
(三)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處於處置狀態的固定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待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五)未投入實際使用或長期閒置的固定資產;
(六)不能提供有效價值證明的固定資產;
(七)固定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
(八)過度投資的部分;
(九)其他違背成本監審原則或按照規定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十七條  在成本監審時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取值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對於促進科技進步、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關鍵設備、產品更新換代較快,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力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按照本規範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見附表)取下限值計算。
(二)對於未充分利用的固定資產、利用度達不到該固定資產的設計要求,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可按照本規範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見附表)取上限值計算。
(三)除上述兩種情況外,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使用環境和其他可參照的依據等,按照本規範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見附表)合理取值計算。
(四)折舊年限低於經營者實際折舊年限的,按經營者實際折舊年限計算。
第十八條  殘值率一般按3—5%計算,具體見附表。行業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特許經營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特許經營期滿後資產無償移交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最高不超過特許經營期。
(二)特許經營期滿後資產有償轉讓的,按本規範確定折舊年限。
第二十條  由政府補助或社會無償投入(含捐助)形成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原則上不應計入定價成本;但後續支出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如政府允許計提折舊籌集更新改造資金的,該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可以計入定價成本,但應當在定價成本核定表中單獨反映。
第二十一條  修理和更新改良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等。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處理原則為: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並重新核定固定資產的原值、使用壽命及年折舊費用:
(一)一次性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後該項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後該項固定資產生產能力提高(如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
(四)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五)房屋及建築物的大型內外裝飾,消防系統等。
第二十二條  以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予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其攤銷費用視同固定資產折舊,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三條  多項業務共同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按銷售收入、資產占用時間(面積)比例、產量或其他方法合理分攤折舊費用。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審核參照本規範執行,但不得重複計算,即監審年度內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設備購置費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未涉及以及對照本規範無參照標準的固定資產,國家對定價成本監審技術規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統籌兼顧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規範由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1月13日發布的《四川省定價成本監審固定資產折舊技術規範》(川發改價格〔2015〕24號)同時廢止。 
附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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