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上市豬肉衛生質量管理的決定》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上市豬肉衛生質量管理的決定》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上市豬肉衛生質量管理的決定>的決定》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上市豬肉衛生質量管理的決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27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八屆人大常委會
修改明細,修正後條例內容,

修改明細

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上市豬肉衛生質量管理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將決定第七中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修改為:“可根據情節暫扣營業執照。”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後條例內容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上市豬肉衛生質量管理的決定(修正)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為了確保上市豬肉的衛生質量,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保護環境,保障生豬生產的穩定發展,特對我省上市豬肉衛生質量管理作如下決定:
一、屠宰上市的生豬必須進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屠宰場(點)進行宰殺。所有屠宰場(點)都應當合乎國家規定的獸醫衛生條件,具體辦法按《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執行。
二、定點屠宰場(點)必須有與屠宰能力相適應的獸醫檢疫檢驗人員。檢疫檢驗人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搞好宰前檢疫和宰後檢驗,實行有宰必檢制度。
三、嚴禁屠宰病害(死)豬、灌(注)水豬。嚴禁病害(死)豬肉、灌(注)水豬肉上市銷售。嚴禁用病害(死)豬肉、灌(注)水豬肉加工分割肉、醃臘製品、熟食品等各種肉製品。
四、凡進入市場的豬肉必須加蓋獸醫“驗訖"印章,出具國家規定的《畜禽產品檢疫(驗)證明》;凡加蓋“高溫"、“銷毀”印章的肉品,應在獸醫衛生監督和檢疫人員的監督下處理。
五、銷售人員應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並取得《畜禽產品檢疫(驗)證明》。禁止採購、運輸、銷售病害(死)豬肉、灌(注)水豬肉。
六、各級政府應當認真貫徹本決定,組織工商、農牧、衛生、商業、稅務、公安等部門,加強對上市豬肉衛生質量的管理,堅決取締病害(死)豬肉、灌(注)水豬肉的生產場所、經銷點。
七、違反本決定屠宰病害(死)豬、灌(注)水豬,加工、運輸、銷售病害(死)豬肉、灌(注)水豬肉,分別由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處罰,責令停止屠宰、加工、運輸和銷售,其產品按國究規定進行無害處理或堅督銷毀,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可根據情節暫扣營業執照。銷售病害(死)豬肉、灌(注)水和有毒害物質的豬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上市豬肉衛生質量進行監督的權利。檢舉揭發違反本決定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檢舉揭發者負責保密。對檢舉揭發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指定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阻止、刁難有關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或辱罵、毆打執法公務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決定所列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獸醫檢疫檢驗人員,玩忽職守、假公濟私、徇私枉法,包庇違反本決定的單位和個人使其不受處罰和追訴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決定自公布起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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