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嘉興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是嘉興市人民政府為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文號:嘉政發55號
  • 單位: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 :2008年6月25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嘉興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房屋物業
嘉政發55號
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政府
2008-6-25

法規內容

南湖區、秀洲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嘉興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按規定領取政府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所購的住房和實行租賃的經濟適用住房。
本辦法所稱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南湖區、秀洲區、嘉興經濟開發區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市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結合我市實際,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並根據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
政府可安排專項計畫用於建設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供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無經濟能力購買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價計算,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承租對象、租金及面積標準等具體規定,由市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和實施監督。
南湖區、秀洲區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實施工作(以下稱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嘉興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實施工作由市規劃建設局委託市規劃建設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具體負責。
市、區發展改革(物價)、監察、財政、國土資源、民政、稅務及金融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應當在解決市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中明確,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各銀行金融機構應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提供信貸支持。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政府集中建設,也可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
第十四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契約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並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民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由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二十四條在商品住宅小區中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在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
第五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市區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3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四)申購人必須是已婚居民或年齡在規定年齡以上的單身居民。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民政部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對象在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受理期限內,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嘉興市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在受理期限結束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轄區民政部門;
(三)轄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轄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四)轄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五)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轄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並將有關名單等材料報送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統一搖號、選房,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準購證、貨幣補貼證或租賃證。
第三十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準購證或貨幣補貼證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持有租賃證的可租賃一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准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按規定自行購房,權屬登記後領取貨幣補貼款。
第三十一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補交金額不得低於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政府減免的土地出讓金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價款,以下簡稱最低補交款);以貨幣補貼方式購房的,須如數退還原領取的貨幣補貼金額後方可上市。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繼承、離婚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核准,允許辦理過戶手續,過戶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計日期不變。因法院依法判決、調解或仲裁機構裁決必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核准,按上款規定在向政府交納相關款項後,允許提前上市。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次,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三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所購買的住房由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不得低於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補交款),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實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後,原則上不再單獨審批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特殊情況由市政府專項審批。
第四十一條市規劃建設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民政局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建設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四條 開展經濟適用住房搖號、發證、選房等工作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媒體公告、公示和場地租賃、軟體開發等),由市財政專款撥付。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2005年6月14日印發的《嘉興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嘉政發〔2005〕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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