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6部門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規章
  •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6部門
  • 文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政策解讀,

檔案發布

第16號
為提高商品煤質量,促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特制定《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徐紹史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
商務部部長:高虎城
海關總署署長:于廣洲
工商總局局長:張茅
2014年9月3日

檔案全文

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強化商品煤全過程質量管理,提高終端用煤質量,推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改善空氣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品煤的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品煤是指作為商品出售的煤炭產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產品。企業遠距離運輸的自用煤,同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煤炭管理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建立煤炭質量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質量要求
第五條 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是商品煤質量的責任主體,分別對各環節商品煤質量負責。
第六條 商品煤應當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種≤40%。
(二)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種≤3%。
(三)其它指標 汞(Hgd)≤ 0.6μg/g,砷(Asd)≤ 80μg/g,磷(Pd)≤ 0.15%,氯(Cld)≤0.3%,氟(Fd)≤200μg/g。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遠距離運輸(運距超過 600 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滿足第六條要求外,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褐煤
發熱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二)其它煤種
發熱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本條中運距是指(國產商品煤)從產地到消費地距離或(境外商品煤)從貨物進境口岸到消費地距離。
第八條 對於供應給具備高效脫硫、廢棄物處理、硫資源回收等設施的化工、電力及煉焦等用戶的商品煤,可適當放寬其商品煤供應和使用的含硫標準,具體辦法由國家煤炭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九條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限制銷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第十條 生產、銷售和進口的煤炭應按照《商品煤標識》(GB/T25209-2010)進行標識,標識內容應與實際煤質相符。
第十一條 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進口、銷售和遠距離運輸。煤炭進口檢驗及其監管,按《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承運企業對不同質量的商品煤應當“分質裝車、分質堆存”。在儲運過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質量。
第十三條 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均應制定必要的煤炭質量保證制度,建立商品煤質量檔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煤炭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煤炭質量實施監管。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應當接受監管。
第十五條 煤炭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轄區內的商品煤質量進行抽檢,並將抽檢結果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煤炭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對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使用企業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七條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本口岸進口商品煤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每半年進行一次進口商品煤質量分析,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商務部等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可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商品煤質量達不到本辦法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通報;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採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違法手段進行經營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拒絕、阻礙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取證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地區及相關企業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更嚴格的標準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以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令的形式正式印發了,本報邀請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長方君實對《辦法》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中國煤炭報:
請您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
方君實:煤炭是我國的主體能源,長期以來在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占65%以上。眾所周知,煤炭在保障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因煤炭大量使用造成的環境問題也日趨嚴重。特別是從2012年入冬以來,在我國華北和中東部地區多次大範圍出現的嚴重霧霾,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有關研究表明,細顆粒物(PM2.5)大範圍超標是形成霧霾的主要原因,而煤炭等化石燃料燃燒是PM2.5等大氣污染物的主要來源。抓好煤炭清潔利用已成為政府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畫(2014-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4〕31號)均對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出了明確要求。2013年9月,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提出禁止進口高灰、高硫的劣質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質量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提高煤炭質量,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組織制定了本《辦法》。
中國煤炭報:
我國煤炭利用污染大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方君實:客觀地說,我國煤炭利用污染大的癥結在於落後的利用方式。就現階段情況來看,煤炭質量不穩定是導致利用效率低、污染嚴重的主要原因。我國約70%的煤炭用於發電和工業鍋爐燃料,是排放污染物的主要來源。煤炭消耗最多的電力行業近年來通過上大壓小、技術進步等措施,取得了顯著的節能減排效果,但發電燃用的煤質逐年下降且波動大,影響發電系統的效率、安全穩定運行和污染物排放。燃煤工業鍋爐所用的煤炭質量不穩定,與燃煤設備要求有差距,造成燃燒不均勻、鍋爐熱效率低、粉塵排放量大、排渣中固定碳含量高、原始煙塵濃度大等問題。民用散煤質量不高,煤質較差,大面積燃燒也是污染環境的重要原因。另外,劣質煤的大量進口,對我國環境質量也產生一定的影響。
中國煤炭報:
制定《辦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能4100萬噸標準煤,相當於減排二氧化碳1億噸,分別減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等污染物排放約30萬噸、25萬噸、11萬噸。二是將推動煤炭生產和消費布局調整。《辦法》的印發將壓縮劣質煤市場空間,促進優質煤炭開發利用和進口,促進煤炭、電力和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調整。同時,煤炭消費質量也會得到提高,對煤炭生產經營企業和用戶的影響較大。三是對我國煤炭統計分析的影響也比較大。我國規定原煤標準熱值為5000千卡/千克,但近年來,由於機械化水平的提高,商品煤標準熱值已降低。《辦法》實施將有助於提高我國煤炭平均熱值,促進煤炭質量和能源統計分析研究的準確性。
方君實:《辦法》出台之前,我國已發布許多關於煤炭質量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但這些標準都是推薦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可以說,《辦法》是我國第一次對煤炭質量提出強制性要求,儘管標準還比較低,對限制劣質煤使用的直接作用有限,但是體現了新一屆政府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生產結構,改善大氣環境,保護民生,建設小康社會的決心和信心。《辦法》的實施,一是將有力地促進節能減排。據測算,預計每年可實現節
中國煤炭報:
《辦法》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方君實:《辦法》共分為五章,二十四條。第一章是“總則”,主要明確了《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範圍以及管理主體。第二章是“質量要求”,主要規定了煤炭質量責任主體;區分不同情況提出了具體煤質要求;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和使用企業在相關活動中應執行的有關要求。第三、四、五章分別是“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對煤炭質量監督檢查責任主體、有關質量監督部門管理方式、處罰及解釋等進行了規定。
《辦法》的核心內容是第二章“質量要求”。一是制定了商品煤達到的基本質量要求,也就是說煤炭產品要進入流通領域必須達到的基本質量要求,包括灰分、硫分及微量元素指標。參考國際上的通常做法,我們將商品煤分為褐煤和其他煤兩大類。二是制定了商品煤遠距離運輸的質量要求,這項要求是在基本質量要求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標準,並且增加了發熱量指標。三是針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加大了散煤的管理力度,進一步提高了散煤的質量要求。當然,根據我國煤炭生產消費的實際情況,針對部分地區高硫煤產量比較大,不宜一刀切的實際,我們提出了,“對於供應給具備高效脫硫、廢棄物處理、硫資源回收等設施的化工、電力及煉焦等用戶的商品煤,可適當放寬其商品煤供應和使用的含硫標準,具體辦法由國家煤炭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這是從我國煤炭資源的實際出發,給高硫煤生產和消費企業留了一條出路,體現了政策的連續性,同時也保障了硫資源的充分利用,但技術標準和排放標準會要求更高。
中國煤炭報:
《辦法》制定商品煤的質量標準是如何考慮的?
境污染,又做到儘可能減少對我國現階段煤炭供需平衡的影響。基於以上考慮,我們提出了商品煤的基本質量指標和遠距離運輸的質量指標。
方君實:提高用煤質量,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燃煤發電和燃煤工業鍋爐的煤炭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是現階段解決我國煤炭消費方式粗放、能效低、排放量大等問題的必然選擇,也是實現我國節能減排目標的迫切需要。明確煤炭質量也是國際上一貫的做法,世界主要煤炭線上交易平台Global Coal的“世界煤炭交易標準協定”中規定,煤炭硫分均小於1%,發熱量均大於5500千卡/千克,灰分一般小於16%,到中國和印度的部分煤炭的灰分小於23%。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等主要煤炭生產和消費國也均有對商品煤質量的相關規定。
我們在制定《辦法》時,一方面,分析了當前我國煤炭工業的發展階段和生產力水平;另一方面,分析了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提高對煤炭工業提出的更高要求。在此基礎上,《辦法》制定商品煤標準時,既做到有效提高商品煤質量,減少環
中國煤炭報:
《辦法》提出商品煤遠距離運輸標準是如何考慮的?
方君實:煤炭質量下降會加重環境污染,增加無效運輸,加大能源損失,因此國際上對於遠距離運輸或貿易的商品煤質量都有一定要求。例如,印度規定灰分34%以上的煤炭禁止遠距離運輸。關於以600公里作為遠距離運輸的分界限是考慮到我國85%以上煤炭是通過鐵路運輸,全國平均鐵路運距在600多公里。為了避免低質煤遠距離調運的大幅增長,提高煤炭運輸效率,減輕運輸壓力,減少優質能源長距離運輸低質能源的現狀,提高我國煤炭利用和運輸的總體效率,並考慮到低質煤炭的消費半徑,本辦法設定遠距離運距為600公里。
中國煤炭報:
《辦法》的出台是否符合WTO的有關要求?
方君實: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一般例外”規定,締約方可以採取“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的有關措施”。為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氣品質,保護我國人民身體健康,我國正在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和流通領域商品煤質量。本辦法規定國內商品煤和進口商品煤適用相同的煤質和運距要求,符合WTO相關條款要求。
中國煤炭報:
據了解,社會上有種觀點認為,只要排放達標,企業用什麼煤是企業的事,政府不應該限制,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方君實:這個問題應該全面地看待,如果企業都能做到排放達標,我國大氣環境不應這么差,也不應該多次出現全國大範圍的霧霾。事實表明,我國有些企業在執行國家有關環保排放標準時還沒有做到達標排放。另外,劣質煤的大量使用和遠距離運輸,既不經濟、不節能,也不環保,不符合我國轉變發展方式的要求。在末端治理效果不理想的情況下,有必要加強過程管理。
制定《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是出於保護人民健康、保護環境的需要。
中國煤炭報:
《辦法》出台後下一步有什麼打算?
方君實:《辦法》的出台對我們抓好煤炭質量管理工作意義重大。下一步,根據需要做好配套政策的研究。一是會同有關部門督促《辦法》的落實;二是加強調研,深入研究《辦法》對推動煤炭質量提高的效果,也就是後評價;三是會同有關部門加快研究煤炭質量標準體系及配套政策,進一步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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