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5日唐山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2004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改,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4.09.27
  • 實施時間:2004.09.2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第三章 技術貿易機構管理,第四章 技術契約管理,第五章 優惠和獎勵,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市場管理,規範技術市場行為,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和《河北石家莊市市區集貿市場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其他技術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技術交易活動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係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一切有益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技術信息,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可作為商品進入技術市場。
第四條 技術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互利有償、誠實信用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加強對技術市場的管理,鼓勵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術貿易,促進技術市場的繁榮。

第二章 技術市場管理機構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技術市場的統籌規劃和本辦法的實施。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
(二)審批和管理技術貿易機構,核發技術貿易證書;
(三)負責技術市場的統計、分析和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
(四)審核認定技術中介機構和技術經紀人的資格;
(五)對從事技術交易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會同有關部門對技術交易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處理;
(六)負責按年度對技術貿易機構進行檢驗;
(七)其他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與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技術貿易機構進行登記註冊;
(二)監督、檢查技術契約的訂立、履行;
(三)確認、無效技術契約;
(四)依法查處技術貿易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財政、稅務、物價、統計、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術貿易機構管理

第九條 技術貿易機構是指以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為目的,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的技術貿易組織。
第十條 申辦技術貿易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及相應的名稱;
(二)有明確的業務方向和經營範圍;
(三)從業人員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其中必須有三名以上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固定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場地和技術設備條件;
(五)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並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和經費。
第十一條 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個人,建立技術貿易機構,由主辦單位或創辦人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或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外地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個人,建立技術貿易機構,出具所在地工商部門及其他必須的有關證明檔案,由市或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依法申領《技術貿易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的技術貿易機構,其經營範圍是:
(一)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
(二)兼營與主營相關的技術貿易業務;
(三)生產和銷售自行研製的小批量新產品;
(四)技術信息傳遞、技術中介、技術推廣等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依法建立的技術貿易機構從事經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的技術商品必須可靠實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
(二)轉讓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不得經營國家法律政策禁止經營的技術商品,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四條 申請刊播、設定、張貼技術商品廣告,須經縣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廣告經營單位不得發布未經批准的技術商品廣告。

第四章 技術契約管理

第十五條 實行技術契約一次認定登記制度。凡簽訂技術契約(包括在各類交易會、招商會上籤訂的技術轉讓、技術改造、技術出口契約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認定登記或備案。
第十六條 個人轉讓技術,應當提交有關證明。轉讓與本單位、本職工作有聯繫的技術成果,必須徵得本單位的同意,提交有關證明,收益由單位與轉讓者協商分配。
第十七條 技術契約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向技術契約登記機構繳納技術交易額千分之一的契約登記費。

第五章 優惠和獎勵

第十八條 經登記的技術契約,賣方或服務方享受如下優惠:
(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收入,免徵所得稅。科研單位(含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國營、集體、民營及其他科研機構)的技術轉讓所得暫免徵營業稅。
(二)企業、事業單位(技術貿易機構)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淨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超過免稅額度的部分照章繳納所得稅。
第十九條 凡擁有技術成果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外地專業技術人員)經批准在本市新開辦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技術貿易機構,自開辦之日起兩年內,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免徵所得稅。
第二十條 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技術合作社等各類事業單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提供技術服務所得,免徵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從事技術開發的貿易機構、企事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可以從轉讓收入中稅前提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部分做為技術開發風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科研團體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經單位允許可以從事技貿活動。所取得的技術成果,應記入本人的業務考核檔案,可申報科技成果獎勵,所創收入按下列規定分配:
(一)由單位組織,占用工作時間的,個人按創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提取酬金;
(二)占用業餘時間的,個人按創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提取酬金。
第二十三條 企業技術貿易機構,可以承擔本企業的科技任務,按技術契約兌現報酬。
第二十四條 離退休人員從事技術貿易活動,允許擔任法人代表,原離退休待遇不變。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科技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留用的技術貿易的技術性收入,列入預算外資金。其中用於科技發展的基金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用於集體福利的基金不高於百分之三十,用於獎勵的基金不高於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條 個人訂立技術契約提取技術貿易費用,應委託技術貿易機構或者通過技術契約管理機構指定的中介機構辦理,其他任何機構不得為個人技術貿易提供財務結算。
第二十七條 技術貿易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其支付方式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當事人不得將非技術性款項的收入和沒有經過登記的技術契約的收入款項,計入技術貿易總額。
第二十八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民營科技型企業支付技術契約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應按無形資產計價入帳,並從受益之日起,按稅法規定的攤銷方法、攤銷期限分期平均攤銷。
第二十九條 從技術貿易機構營業額中提取費用建立技術市場發展基金,用於扶植技術項目開發、技術市場基礎性建設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設立唐山市技術市場“金橋獎”。對在技術市場管理和技術貿易活動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技術貿易證書,以技術貿易機構的名義從事技術貿易活動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依法處罰。
(二)技術貿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並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暫扣或者吊銷技術貿易證書和暫扣營業執照。
(三)不辦理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手續或者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技術契約登記證明,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已騙取技術貿易優惠待遇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通告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四)對不按規定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年度檢驗的技術貿易機構,限期接受檢驗,並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罰款,連續兩年不檢驗的,吊銷技術貿易證書。對不按規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五)對偽造、轉借技術貿易證書的單位、個人,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六)在技術中介活動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侵犯商業秘密及專有技術,牟取違法利益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暫扣或者吊銷技術貿易證書和暫扣營業執照。
(七)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對各類責任者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八)對拒不接受管理人員監督檢查的,給予批評或警告,對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技術市場管理人員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違法亂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唐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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