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管理辦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3〕3 號 《唐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管理辦法》已經2013 年10 月15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5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市長:陳學軍 2013 年10 月18 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管理辦法
  • 文號:〔2013〕3 號
  • 發文單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3年10月18日
通過日期和政府令,具體內容,

通過日期和政府令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3〕3 號
唐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管理辦法》已經2013 年10 月15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5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市長:陳學軍
2013 年10 月18 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手菸草煙霧(以下簡稱二手菸),指從捲菸或者其他菸草製品燃燒端散發的煙霧以及由吸菸者呼出的煙霧。
第四條 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公眾參與、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防止二手菸危害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健康教育機構可以作為本級愛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的執行機構,依照本辦法行使具體監督職責,並負責提供防止二手菸危害的技術支持及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共同做好防止二手菸危害的宣傳教育、檢查指導等工作:
(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教育機構、培訓機構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住宿、洗浴和美容美髮營業場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三)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文化、藝術場所和體育場館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四)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娛樂、網際網路服務營業場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五)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超市、商場等購物場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六)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和藥品批發、零售業經營場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運輸工具及其有關場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八)城市管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公園、旅遊景區(點)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九)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十)安全生產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工礦企業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十一)管理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機關室內場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十二)金融、保險、郵政、通信、供電、民航、鐵路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相關場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場所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由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市人民政府根據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實際需要,可以對前款規定予以調整。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菸:
(一)學前教育機構、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和室外場所,高等院校、培訓機構的室內場所;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和室外場所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場所,養老院(老年公寓)、療養院的室內公共場所;
(三)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的室內區域、室外觀眾席以及演藝、比賽區域;
(四)供公眾進行社會活動或提供購物、餐飲、住宿、教育培訓、休閒娛樂健身等服務的室內公共場所;
(五)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渡輪船、火車、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六)公園、旅遊景區(點)吸菸區以外的場所;
(七)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場所;
(八)金融、保險、郵政、電信、股票交易等企業營業場所的室內場所;
(九)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劃定或者增設禁止吸菸區域。
第八條 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場所,不得銷售菸草製品。
第九條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菸、不備煙、不敬煙。
第十條 在禁止吸菸場所,不得設定吸菸室或吸菸區。
在非禁止吸菸場所設定吸菸室或吸菸區的,應當與禁止吸菸場所有效分隔,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通道,並設定明顯標識。
第十一條 在禁止吸菸場所,其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識和舉報、投訴電話;
(二)禁止設定與吸菸有關的器具;
(三)開展防止二手菸危害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內吸菸的,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員對吸菸者應當勸阻。
對不聽勸阻的,經營者、管理者有權要求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應當進行舉報、投訴。
第十三條 在禁止吸菸場所,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吸菸者停止吸菸,或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予以勸阻。
吸菸者不聽勸阻或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勸阻職責的,任何人均有權舉報、投訴。
第十四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監測評估、人員培訓等所需經費給予保障。
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第十五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創建無吸菸單位,對無吸菸單位以及在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在禁止吸菸場所,各單位應當將創建無菸環境納入本單位的日常管理。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六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定並公開舉報電話,對受理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二手菸危害的宣傳教育和行為干預工作,為公眾提供防止二手菸危害的健康教育服務。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戒菸指導和治療。
第十八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禁止吸菸場所的二手菸殘餘進行監測,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通信、網路等媒體應當定期免費開展吸菸和被動吸菸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二十條 每年5 月31 日的“世界無菸日”,集中開展防止二手菸危害宣傳,並倡導菸草製品銷售者停止售煙一天、吸菸者停止吸菸一天。
第二十一條 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經勸阻不改正的,由愛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十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吸菸或者離開禁止吸菸場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愛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愛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者或管理者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愛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開發區(管理區)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 年5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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