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培訓收費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培訓收費管理辦法》在2005.04.07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培訓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04月07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5月10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經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機關培訓收費的管理,制止亂辦班、亂收費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和區、縣(市)屬行政機關培訓收費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收費,是指行政機關舉辦強制性培訓活動並收取培訓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培訓收費的管理。
區、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培訓收費的管理。
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行政機關培訓收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本系統或者本部門人員開展的培訓,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不得向參加培訓的人員收取培訓費、資料費。
第六條 行政機關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人員開展培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收取培訓費,國家和省規定收費標準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未規定收費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分別向市財政部門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經市財政部門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審批程式報省財政部門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行政機關培訓使用的資料,屬於出版社發行的,按照實際定價收取,不得加價;自行編印輔導性材料收取的費用,按照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行政機關培訓不得向被培訓人員推銷與培訓無關的資料。
第八條 行政機關培訓收費,應當持批准收費的檔案向所在市或者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收費票據。
第九條 行政機關培訓收取的費用,作為非稅收入,直接繳納到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條 培訓收費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培訓部門應當將收費項目、培訓課時、培訓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在收費視窗顯著位置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對行政機關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培訓收費行為,可以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退還或者沒收上繳違法收取的培訓費和資料費,並處以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培訓本系統或者本部門人員收取培訓費的;
(二)擅自進行培訓收費的;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縮短培訓課時的;
(四)不按照規定收取培訓資料費的;
(五)向被培訓人員推銷與培訓無關的資料的;
(六)培訓收費未執行公示制度的。
第十三條 對收取培訓費未使用規定票據,或者收取的培訓費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由財政、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按照《哈爾濱市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培訓收費管理,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黨群機關培訓收費,立項的審批依照市委的規定辦理,其他事項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