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考試錄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規定

《哈爾濱市考試錄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規定》是1991年1月2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市府令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考試錄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805
  •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市府令1號
  • 發布日期:1991-01-23
  • 生效日期:1991-0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市府令1號
【發布日期】1991-01-23
【生效日期】1991-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哈爾濱市考試錄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規定
(1991年1月2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市府令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公正選拔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最佳化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隊伍,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錄用市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處和處以下職位,區級國家行政機關的科和科以下職位,縣(市)級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位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工作人員,必須經過考試。
第四條錄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錄用機關工作人員的考試分為甲種考試、乙種考試、特種考試。
第六條本規定由市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考試部門
第七條市人事部門是全市考試錄用機關工作人員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有關考試錄用機關工作人員方面的規定。
(二)制訂考試錄用機關工作人員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考試錄用市級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組織工作。
(四)對區、縣(市)和用人單位考試錄用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
(五)承辦職權範圍內有關考試錄用機關工作人員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區、縣(市)人事部門負責本區、縣(市)的考試錄用工作,並受市人事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市、區、縣(市)人事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組成考試錄用機關工作人員監督委員會。
第十條市、區、縣(市)各部門須在每年十二月向同級人事部門申報下一年度錄用計畫,由人事部門審定。必要時也可臨時申報。
第三章 甲種考試
第十一條甲種考試,適用於錄用擔任非領導職務的行政執行類機關工作人員。
甲種考試分為高、中、初三等。
第十二條報考甲種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享有公民政治權利。
(二)擁護四項基本原則。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精神。
(四)報考初等考試者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報考中等考試者應具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報考高等考試者應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
(六)符合市人事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前款(四)項規定的學歷限制和(五)項規定的年齡限制,經市人事部門批准,也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甲種考試的基本形式為筆試和面試。
第十四條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至兩次,考試時間由人事部門確定,必要時可舉行臨時考試。
第十五條甲種考試,由市、區、縣(市)人事部門按下列程式組織:
(一)筆試前一個月發布招考通知。
(二)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三)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
(四)按規定時間、地點舉行筆試。
(五)組織筆試合格者到指定醫院體檢。
(六)對體檢合格者進行面試。
(七)綜合評定面試合格者的成績,排出錄用候選人順序,張榜公布。
第四章 乙種考試
第十六條乙種考試,適用於錄用專門技術類機關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報考乙種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
(二)持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專門技術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
(四)符合市人事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八條乙種考試,採取測驗專業技能的形式,考察應考者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擬任職務的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
第十九條乙種考試由用人單位組織,市、區、縣(市)人事部門予以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乙種考試由用人單位按下列程式組織:
(一)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組織公開報考。
(二)對具備報考資格者進行專業技能測試。
(三)確定合格者名單,並進行全面考核。
(四)根據測試和考核的綜合結果,經組織合格者到指定醫院體檢後,確定擬錄用人員。
第五章 特種考試
第二十一條特種考試,適用於錄用擔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機關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報考特種考試的人員可推薦產生,也可在指定範圍內公開報名產生。
第二十三條報考特種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
(二)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三)身體健康。
第二十四條特種考試由用人單位組織;屬於各級人民政府任免的,由市、區、縣(市)人事部門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
第二十五條特種考試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組織報考。
(二)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應考者進行以工作實績為主的全面考察,廣泛聽取民眾意見。
(四)對應考者進行模擬考試、答辯、論文審查或進行筆試。
(五)組織考試合格者到指定醫院體檢。
(六)確定合格者名單。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市)人事部門或有關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不屬於人民政府任免的特種考試應考者直接考試,並確定合格者名單。
第六章 錄用
第二十七條錄用甲種考試的機關工作人員,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區、縣(市)人事部門根據報考志願,按一定比例向用人單位推薦錄用候選人。
(二)用人單位對錄用候選人進行考核,確定錄用名單。
(三)用人單位按審批許可權將錄用名單報人事部門辦理錄用手續。
第二十八條錄用乙種考試的機關工作人員,由用人單位擬定錄用名單,按審批許可權報人事部門辦理錄用手續。
第二十九條錄用特種考試的機關工作人員,屬於各級人民政府任免的,按管理許可權報批;屬於其他人員,由人事部門審批,並辦理錄用手續。
第三十條甲種考試錄用候選人名單有效期,到同類職位舉行下次考試時為止。
第三十一條在錄用機關工作人員時,對符合某些職位任職條件的轉業軍官,予以適當照顧。
民族事務工作部門在錄用機關工作人員時,對少數民族應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應屆中專以上畢業生進機關,要根據職位需求,參加專門組織的考試,獲得推薦資格。
第七章 試用和培訓
第三十二條經考試錄用的人員須接受培訓。對培訓結業考試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三十三條經甲種考試錄用的人員,試用期為一年,經特種、乙種考試錄用的人員,試用期為半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職;對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三十四條經考試錄用的機關工作人員,在試用期間或培訓期間的管理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考試經費,由用人單位和考生共同承擔。
第三十六條市、區、縣(市)國家行政機關選用的工勤人員不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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