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在2007.05.29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5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經2007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從業人員的工作環境與現場生活條件,維護市容環境整潔和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室內外建築裝修的工程。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築工程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可以委託所屬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配合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行為納入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範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評價。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並且單列,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入工程造價,不得列入建設單位招標競價項目。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施工單位應當在財務管理中列出費用清單。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編制文明施工專項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實崗位目標責任制。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將文明施工專項方案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傳真等方式報送備案材料。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金屬板材或者硬質材料,在施工現場周邊設定堅固、整潔、美觀、連續的封閉圍擋設施。臨街採用實體牆進行圍擋的,應當進行美化。
房屋建築工程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一、二類街路兩側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5米;三、四類街路兩側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米。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鋼製燈箱式安全門和牢固、美觀的封閉式進出料口鐵制大門,並配有企業標誌;大門口處採用鋼板或者混凝土硬鋪裝,長度得不少於10米,寬度不得小於安全門的寬度。
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對施工現場封閉時,應當預留或者開闢設有明顯指示和警示標誌的臨時通道,保證沿街企事業單位生產運輸和居民出行方便、安全。
第十條 施工單位不得影響施工現場周邊地上地下停車場、車庫、消防通道等車輛出入口通行順暢。
因施工需要暫時影響通行的,建設單位應當協調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調整工序工法、交叉作業施工等措施,縮短通行阻斷時間。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對房屋建築主體工程進行圍擋,密閉施工。密目式安全網應當保持整潔,發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修補、更換。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
(一)制定門衛制度,設定門衛,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佩戴工作卡;
(二)施工作業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
(三)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和現場內的道路進行硬化處理,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
(四)適當綠化、美化辦公區與生活區,並加強日常維護;
(五)施工前排查現場內的市政排水設施,採取挖集水坑、排水溝、修建圍堰、及時清淤等措施,避免雨水匯集、倒灌,對易出現雨水倒灌的區域提前作好排水預案;
(六)設定沉澱池,施工污水經沉澱後方可排入市政排水設施或者河流,不得將施工污水泥漿溢流到施工現場及周邊路面;
(七)機械設備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布置,建築材料、構件等分類整齊擺放、設定標牌,並設專人管理;
(八)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堆放現場指定地點,日產日清,確需在現場預留回填土的整齊堆放並用苫布等覆蓋;
(九)在現場出入口設定車輛清洗設施,對駛出的車輛進行清洗;
(十)使用密閉運輸車輛拉運建築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築材料,防止散落污物,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留出居民傾倒垃圾和垃圾清運、糞便清淘作業車輛的通道;確需占用通道的,應當與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議解決,保證環衛作業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生活區設定臨時集體宿舍,不得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作為臨時集體宿舍使用。
臨時集體宿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淨高不得低於2.5米,設定開啟式窗戶,地面使用磚或者水泥鋪裝,保持室內清潔、通風采光良好;
(二)每間宿舍居住員工不得超過20人,通道寬度不得小於0.9米;
(三)使用鋼管式單人床,每人床鋪面積不得小於2平方米,床鋪間距不得小於0.3米並且不超過2層;
(四)統一使用36伏安全電壓照明;
(五)冬季施工的,室內溫度達到16℃以上。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設定集體食堂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相關臨時設施,並進行管理:
(一)設定水沖式廁所,並由專人負責管理,隨時清掃、沖刷,保持清潔衛生,經常噴灑防蚊蠅藥水,防止蚊蠅孳生;
(二)設定醫療保健室,備有常用藥品以及擔架、氧氣袋、衛生箱等急救器材,由專職或者兼職醫療衛生保健人員負責現場醫療保健和衛生防疫工作;
(三)設定盥洗室、淋浴室,牆面、地面貼鋪瓷磚,有排水、通風設施和防水、防爆燈頭以及滿足需要的淋浴噴頭、存衣櫃或者換衣架,保持衛生整潔;
(四)設定活動室,配備必要的文體活動設施、用品,豐富施工現場從業人員業餘文化生活;
(五)設定飲水處,保證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現場施工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保護環境:
(一)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不得燃熔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垃圾等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三)控制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四)在易產生揚塵的現場配備灑水設備,專人負責灑水保潔;
(五)清運殘土時,採取有效降塵的濕法作業;
(六)進出車輛不得鳴笛;
(七)施工產生環境噪聲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控制。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衛生、防食物中毒等制度及其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由專人負責管理。
施工單位發現食品中毒、職業病、傳染病患者或者疫情的,應當立即組織救治,或者採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並及時向當地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在購買、運輸、保管、發放、使用等環節中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改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未確定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並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或者未將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入工程造價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未專款專用的;
(二)施工單位未在工程開工前將文明施工專項方案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標準設定圍檔、安全門、鐵制大門和對大門口處進行硬鋪裝的;
(四)施工單位未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密閉施工或者密目式安全網未保持整潔以及發現破損的未及時修補、更換的;
(五)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定車輛清洗設施或者未對駛出的車輛進行清洗的;
(六)施工單位在對施工現場封閉時,未預留或者未開闢設有明顯指示和警示標誌的臨時通道的;
(七)建設單位未協調施工單位採取措施,縮短施工現場周邊地上地下停車場、車庫、消防通道等車輛出入口通行阻斷時間的;
(八)施工單位將施工污水泥漿溢流到施工現場及周邊路面的;
(九)建設工程施工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單位未留出居民傾倒垃圾和垃圾清運、糞便清淘作業車輛的通道,影響環衛作業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施工作業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的;
(二)未將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和現場內的道路進行硬化處理的;
(三)建築垃圾、生活垃圾、預留回填土的處理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使用密閉運輸車輛拉運建築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築材料的;
(五)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現場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改正存在的問題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施工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門衛制度、設定門衛,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未佩戴工作卡的;
(二)機械設備布置以及建築材料、構件等擺放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三)施工現場宿舍、廁所和醫療保健室等其他臨時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作為臨時集體宿舍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其它情形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搶險、救災以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等建設施工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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