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建立新技術開發區的規定

哈爾濱市建立新技術開發區的規定是哈爾濱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7-23
【生效日期】1988-08-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建立新技術開發區的規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1988年7月23日)
第1條 為支持新興技術的開發,加速科研成果向生產套用領域轉化,促進科學技術和生產直接結合,發展高技術產業,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市在東大直街、西大直街、學府路、和興路、大慶路、和平路的沿街地域,建立“哈爾濱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3條 在開發區內,主要創辦信息技術、自動化技術、新型材料、生物技術、雷射技術、新能源及其它新技術(詳見附屬檔案)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的新技術企業。
第4條 建立開發區,要貫徹自籌資金,自由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開發區內的新技術企業,要以市場為導向,以技術開發為依託,開展業務,開拓市場,增加積累,形成自我發展能力。
第5條 新技術企業的基本條件:
(1)高技術、新技術產品的產值占企業產品總產值的50%以下。
(2)企業內中專以上學廳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40%以上。
(3)用於新技術和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占總收入的3%以上。
第6條 開發區內的新技術企業,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認定後,按照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7條 對開發區內的新技術企業實行下列減征或免徵稅收的的優惠:
(1)按15%稅率徵收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和替代進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3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
(2)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3年內免徵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本條(1)項稅率減半徵收所得稅。
(3)新建、改建、擴建的技術開發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包括與用房相配套的附屬設施),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徵建築稅。
(4)在開發區內興辦的外資企業及中外合資企業,符合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享受本條減征或免徵稅收的優惠。
第8條 開發區內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按照城市規劃安排建設,不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9條 開發區內的新技術企業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海關按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出口產品免徵出口關稅。
新技術企業用於新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檔案,經海關審核後,免徵進口關稅。
第10條 所有減免的稅款、經稅務部門核准,由企業專項用於新技術開發和生產發展,不準用於集體福利和職工分配。
第11條 開發區內的新技術企業、免繳獎金稅。企業從業人員的收入達到個人收入調節稅納稅標準的照章納稅。
第12條 開發區內新技術企業開發的新產品,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經營國家沒有統一定價的新技術產品,企業可自行定價。
第13條 開發區內的新技術企業,用於新技術和新技術產品開發的儀器、設備,折舊年限可縮短為五年,折舊費全部留給企業作為更新改造基金。
第14條 開發區內設立新技術產品進出口公司。具備直接對外經營條件的新技術企業由市政府授予外貿經營權,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可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新技術企業自營出口所創外匯,3年內留給企業。
第15條 開發區內有外貿經營權的新技術企業的商務、技術人員1年內多次出國的,第1次由市政府審批,以後由企業自行審批。允許企業用自留外匯,自主進行國際科技貿易活動。
第16條 市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要放寬貸款條件,在1988年到1990年的3年內,每年核批一定數額的專項貸款,用於開發區內的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和建設,專款專用。
開發區內的新技術企業所用貸款,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稅前還款。
開發區內允許建立貸款風險基金和中外合資的風險投資公司。具體事項由有關部門審定辦理。
第17條 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企業中的科技人員在開發區內的新技術企業中兼職和領辦、創辦、承包各種形式的新技術企業,或離職到新技術企業任職。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並提供方便,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允許新技術企業招聘大專畢業生、研究生、留學生和國外專家。
第18條 市政府建立“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開發區的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開發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19條 本規定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20條 本規定自1988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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