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
  • 性質:規定
  • 時間:2013年
  • 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批,第三章 優惠待遇,第四章 組織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鼓勵國內外公司、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區內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科研生產機構和服務性機構。
第四條在開發區內的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本規定由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開發區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批

第六條開發區內發展下列高新技術: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十二)國家科委補充發布的其它高新技術。
第七條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從事本規定第六條中一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或實行獨立核算、具備營業登記條件。
(三)企業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是本企業專職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有規定數額的資金,並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每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七)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八)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九)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第八條在開發區內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應向開發區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開發區管理辦公室審批後,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開發區內集體所有制科研單位和按國家規定全部核減行政事業費實行經濟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條件的,經開發區管理辦公室審批後,轉為高新技術企業。按本條前款規定轉成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由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在開發區內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允許保留原所有制性質和編制,繼續享受原有的優惠待遇。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應經開發區管理辦公室審核,並辦理登記。

第三章 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進出口貨物時,可享有下列優惠待遇:
(一)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契約以及開發區管理辦公室的批准檔案驗收。
(二)經海關批准,可在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交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增值稅。
(三)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交出口關稅。
(四)進口用於高新技術開發而國內不能生產的食品和設備,憑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經海關審核後,免交進口關稅。
(五)年出口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由企業申請,報經貿部門批准後,可享受外貿經營權。
(六)根據業務需要,經批准,可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七)自營出口所創外匯,三年內全部留給企業;從第四年起,所創外匯百分之八十留給企業。
第十二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保稅貨物轉為內銷,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和海關許可,並照章納稅,其中屬於國家實行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補辦進口手續和申領進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銀行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資金,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申請銀行貸款,自有資金占貸款數額的比例可適當放寬。稅後還貸有困難的,經貸款銀行批准後,可延期歸還,展期內計息不加息。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在開發區內建立風險投資基金或創辦風險投資公司,扶持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
第十五條除上交國家財政部分外,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所繳各項稅款,以一九九0年為基數,新增部分五年內全部返還開發區,用於開發區建設。
第十六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可實行快速折舊,折舊年限最短可為五年,折舊費全部留給企業做為更新改造基金。
第十七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在開發區內進行基本建設時,可享有下列優惠待遇:
(一)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統一規劃安排建設,優先納入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二)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三)土地出讓金:南崗開發區的,按應交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五交納;平房開發區的,按應交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五交納。
(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成區的,免交;非建成區的,按應交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交納。
(五)免交臨時設施占道費;施工占道,減半交費。
第十八條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一般為五年以內,其中技術周期較長的產品,經批准,可延長至七年。
第十九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開發和經營的高新技術產品,享有下列優惠待遇:
(一)開發的產品各項指標達到同種進口產品的水平,並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應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列入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目錄。
(二)屬於國家控制價格(包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新產品,除特定品種須報物價部門定價外,在規定的試銷期內,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並報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經營不屬於國家控制價格,可自行定價。
第二十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可享有下列稅收優惠待遇:
(一)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交納所得稅。
(二)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交納所得稅。
(三)對新開辦的內資企業,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准,從投產年度起,二年內免交所得稅,從第三年起,對納稅有困難的,經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由市財政部門退還已交納所得稅稅金的百分之五十;對新開辦的中外合資企業,
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二年內免交所得稅,
免稅期滿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以適當減免稅照顧。
(四)高新技術企業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淨收入,按技術市場管理方面的有關減免稅規定執行。
(五)由市級以上科委認定的新產品,經稅務部門批准,免交產品稅或增值稅二年。
(六)開發屬於“火炬”計畫範圍的高新技術產品,凡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並按規定減免的產品稅、
增值稅的稅款,可專項用於技術開發,不交納所得稅。
(七)以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按規定減、免交投資方向調節稅。
(八)交納的土地使用稅,在十年內由財政部門將地方分得部分返給企業。
(九)在開發區內自建房屋或購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內資企業繳納的
房產稅,從建成或購置月份起,在八年內由財政部門返還給企業。
(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內資企業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在八年內由財政部門返還給企業。
第二十一條內資開辦的高新技術企業,應按規定交納獎金稅,但屬於符合國家規定的單項獎勵金,可按規定免交獎金稅。
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獲得的報酬,可按全部勞動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計算月平均收入,按規定交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二十三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屬聯合經營的,分給投資方的利潤,應按投資方企業的財務體制,扣除向開發區交納的稅款後,補交所得稅或上交利潤。
第二十四條開發區內全民預算外企業,從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起,五年內免交與財政掛鈎的利潤。
第二十五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減交或免交的稅款,統一做為扶持基金,單獨核算,由開發區財政部門監督,專項用於高新技術及產品的開發。
第二十六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可在技術性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稅前列支,做為技術開發基金。
第二十七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可從年銷售額中提取百分之一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第二十八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可實行不同形式的銷售費用包幹辦法,並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將提取銷售費用的比率適當放寬。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應積極向開發區輸送科技和管理人才,在安排勞動力就業時,應優先考慮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對大學生、研究生、留學生和歸國專家的需求。
第三十條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可採取資金或設備有償使用的形式,支持科技人員在開發區內興辦集體所有制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十一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和津貼等,由企業自行確定,並報開發區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二條到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科技與管理人員,可享有下列優惠待遇:
(一)辭職到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工齡連續計算。
(二)停薪留職到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在原工作單位交納停薪留職金的,原工作單位保留其公職及晉升工資、評定職稱、分配住房等資格。
(三)調入到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保留其原所有制性質,保留檔案工資。
(四)大中專畢業生到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可直接定級,工作滿一年後再向上調一級工資。
第三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外的投資者,在開發區內每投入十萬美元或相應數額的人民幣,在入資驗資後,可由有關部門安排其在農村的親友一人落城市戶口,或安排一名居住在市區的待業親屬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
引薦本市行政區域外的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二十萬美元或二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在入資驗資後,由市人民政府對引薦人按投資額千分之一予以獎勵。
第三十四條科技人員帶科技成果到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二年內所創利稅達到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在住房、孩子升學和就業等方面給以相應的照顧,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處理。
對領辦高新技術企業年新增利潤五十萬元以上或新增創匯十萬美元以上的專業人員,獎勵人民幣一萬元、浮動一級工資;連續二年的,可晉升一級工資。對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年新增利潤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外省市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落城市戶口。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五條開發區管理辦公室是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省、市科委的指導下,負責開發區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開發區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二)制訂開發區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基本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開發區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審核、認定、批准高新技術企業。
(五)組織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轉讓和利用等。
(六)負責有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和服務。
(七)承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職權。
第三十六條開發區內設立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財政、審計、海關等行政機構,集中統一管理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十七條開發區內設立金融、保險、物資供應、專利、信息諮詢、對外經濟貿易等服務體系,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開發區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建立新技術開發區的規定》,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批轉哈爾濱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貫徹〈哈爾濱市建立新技術開發區的規定〉的實施細則》和《關於新技術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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