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
- 性質:規定
- 時間:2013年
- 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批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十二)國家科委補充發布的其它高新技術。
(一)從事本規定第六條中一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或實行獨立核算、具備營業登記條件。
(三)企業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是本企業專職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有規定數額的資金,並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每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七)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八)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九)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第三章 優惠待遇
(一)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契約以及開發區管理辦公室的批准檔案驗收。
(二)經海關批准,可在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交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增值稅。
(三)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交出口關稅。
(四)進口用於高新技術開發而國內不能生產的食品和設備,憑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經海關審核後,免交進口關稅。
(五)年出口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由企業申請,報經貿部門批准後,可享受外貿經營權。
(六)根據業務需要,經批准,可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七)自營出口所創外匯,三年內全部留給企業;從第四年起,所創外匯百分之八十留給企業。
(一)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統一規劃安排建設,優先納入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二)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三)土地出讓金:南崗開發區的,按應交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五交納;平房開發區的,按應交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五交納。
(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成區的,免交;非建成區的,按應交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交納。
(五)免交臨時設施占道費;施工占道,減半交費。
(一)開發的產品各項指標達到同種進口產品的水平,並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應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列入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目錄。
(二)屬於國家控制價格(包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新產品,除特定品種須報物價部門定價外,在規定的試銷期內,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並報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經營不屬於國家控制價格,可自行定價。
(一)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交納所得稅。
(二)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交納所得稅。
(三)對新開辦的內資企業,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准,從投產年度起,二年內免交所得稅,從第三年起,對納稅有困難的,經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由市財政部門退還已交納所得稅稅金的百分之五十;對新開辦的中外合資企業,
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二年內免交所得稅,
免稅期滿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以適當減免稅照顧。
(四)高新技術企業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淨收入,按技術市場管理方面的有關減免稅規定執行。
(五)由市級以上科委認定的新產品,經稅務部門批准,免交產品稅或增值稅二年。
(六)開發屬於“火炬”計畫範圍的高新技術產品,凡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並按規定減免的產品稅、
增值稅的稅款,可專項用於技術開發,不交納所得稅。
(七)以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按規定減、免交投資方向調節稅。
(八)交納的土地使用稅,在十年內由財政部門將地方分得部分返給企業。
(九)在開發區內自建房屋或購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內資企業繳納的
房產稅,從建成或購置月份起,在八年內由財政部門返還給企業。
(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內資企業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在八年內由財政部門返還給企業。
(一)辭職到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工齡連續計算。
(二)停薪留職到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在原工作單位交納停薪留職金的,原工作單位保留其公職及晉升工資、評定職稱、分配住房等資格。
(三)調入到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保留其原所有制性質,保留檔案工資。
(四)大中專畢業生到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可直接定級,工作滿一年後再向上調一級工資。
引薦本市行政區域外的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二十萬美元或二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在入資驗資後,由市人民政府對引薦人按投資額千分之一予以獎勵。
對領辦高新技術企業年新增利潤五十萬元以上或新增創匯十萬美元以上的專業人員,獎勵人民幣一萬元、浮動一級工資;連續二年的,可晉升一級工資。對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年新增利潤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外省市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落城市戶口。
第四章 組織管理
(一)組織貫徹開發區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二)制訂開發區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基本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開發區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審核、認定、批准高新技術企業。
(五)組織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轉讓和利用等。
(六)負責有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和服務。
(七)承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