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

2022年1月21日,哈爾濱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哈爾濱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哈政規〔2022〕2號,簡稱《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1日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政府辦公廳
實施方案,制定背景,參考依據,內容解讀,

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發展,加快實現“幼有善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20〕2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家庭為主、托育補充,政府引導、普惠優先,安全健康、科學規範,屬地管理、分類指導”原則,建立健全有利於嬰幼兒照護的服務指導體系、服務供給體系、政策支持體系、標準規範體系,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廣大家庭和諧幸福和經濟社會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到2025年,城鄉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覆蓋率、嬰幼兒入托率明顯提高,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條件,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體系、政策支持體系和標準規範體系基本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水平明顯提升,基本滿足廣大家庭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各區縣(市)每千人口擁有嬰幼兒托位數達到4.5個,嬰幼兒家長科學育兒知識普及率達90%,建立3—5個功能健全、設施完善,承擔一定指導功能的示範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嬰幼兒家庭養育照護支持指導
  1.落實休假政策。全面落實《黑龍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黑龍江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關於產假、育兒段護理假和哺乳時間等相關規定,鼓勵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靈活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方式等,為職工照護嬰幼兒創造便利條件。(責任單位:市總工會、市婦聯,市人社局、市衛健委)
  2.營造適宜的嬰幼兒照護環境。支持脫產照護嬰幼兒的職工重返工作崗位,並為其提供招聘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查處就業性別歧視及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勞動契約等違法行為,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公共場所母嬰設施建設,有母嬰停留的機場、車站、大型商場、醫院和文化旅遊等公共場所,應當建立母嬰室,並配備基本設施,為嬰幼兒出行、哺乳、餵養等提供便利條件。(責任單位:市總工會、市婦聯,市人社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遊局)
  3.普及科學育兒知識。通過廣播、電視、社區宣傳欄、網際網路信息推送等途徑,普及科學育兒知識。充分利用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嬰幼兒照護機構、兒童之家等資源,通過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和專家諮詢等方式,為家庭提供嬰幼兒保健、安全防護、照護技能與兒童早期發展指導等服務,增強家庭科學育兒能力。街道(鄉、鎮)每年至少舉辦4次育兒知識科普活動。(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團市委、市婦聯,市計生協、市衛健委,區縣市政府)
  4.加強嬰幼兒健康管理。促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倡導母乳餵養,規範開展新生兒訪視、新生兒疾病篩查、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加強嬰幼兒生長發育監測評估,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為家長及嬰幼兒照護者提供健康指導。(責任單位:市衛健委,區縣市政府)
  (二)增加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
  1.統籌規劃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各區縣(市)政府要合理規劃布局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將需要獨立占地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布局納入相關規劃。對新建居住區,要按照標準和規範,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及配套消防、安全設施,並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要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區縣市政府)
  2.拓展嬰幼兒照護服務供應渠道。通過新建或利用現有機構設施、空置場地等改(擴)建一批公辦托育服務機構,支持承擔指導功能的示範性托育服務機構建設。促進家庭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護模式,探索發展家庭育兒共享平台、家庭托育點等托育服務新模式新業態。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品牌連鎖機構承接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衛健委,區縣市政府)
  3.統籌嬰幼兒照護服務資源。積極推進托幼一體化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幼稚園開設托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加強托幼銜接。鼓勵支持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產業園區等用人單位,單獨、聯辦或與社區合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鼓勵對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婦幼保健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場所進行改造,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責任單位:市總工會、市婦聯,市教育局、市衛健委,區縣市政府)。
  4.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照護服務。根據嬰幼兒家庭實際需求,針對不同月齡,提供差異化的照護服務,向嬰幼兒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靈活多樣的服務模式。(責任單位:市總工會,市教育局、市衛健委,區縣市政府)
  (三)加快建立嬰幼兒照護機構的政策支持體系
  1.財政稅費政策。各區縣(市)政府應當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和社會力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給予支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重點支持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落實《哈爾濱市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政策清單》各項稅費減免優惠政策。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所發生的費用,作為單位職工福利費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區縣市政府)
  2.土地保障政策。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並優先予以保障。鼓勵利用低效土地或閒置土地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對新建、改(擴)建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配套設施的,農用地轉用指標、新增用地指標分配要適當向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傾斜;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予以保障。(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區縣市政府)
  3.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積極組織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的項目申報,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新建、改擴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支持學前教育機構通過新建、改(擴)建等方式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允許托育機構利用社區資源設定室外活動場地。鼓勵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文化、體育、養老設施共建共享。鼓勵保險企業開發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責任險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意外險。(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衛健委、市教育局,區縣市政府)
  (四)加快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監管體系
  1.實施屬地備案管理。申請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的,由所在地區縣(市)機構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申請舉辦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的,由所在地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托育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當向所在地區縣(市)衛生健康部門申請備案。區縣(市)衛生健康部門及時將備案情況向社會公開公示。幼稚園舉辦托班的,應當符合《托育機構設定標準(試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等相關規定,按照《黑龍江省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至省(市)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台。(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教育局、市衛健委、市營商環境局,區縣市政府)
  2.落實托育機構主體責任。托育機構是嬰幼兒安全健康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相關設定標準和管理規範,配齊配足有資質的從業人員,實施封閉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按標準配備安保人員和物防、技防設施,防範各類事故發生;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培訓,培訓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範、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突發情況下應優先保障嬰幼兒安全。托育機構監控系統應當對嬰幼兒活動區域全覆蓋並24小時運行,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90天;設定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並聯網屬地接處警中心或報警監控中心。提供餐食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托育機構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事關嬰幼兒的重要事項,應當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責任單位:市衛健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區縣市政府)
  3.加強托育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貫徹保育為主、保教結合工作方針,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托育機構的衛生評價、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促進兒童膳食平衡與科學餵養,做好托育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常見病與多發病的防控。(責任單位:市衛健委,區縣市政府)
  4.明確安全監管責任。各區縣(市)政府對轄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規範發展和安全監管負主要責任,要建立聯動巡查、聯合執法、違法查處、誠信評價、質量評估、動態管理等綜合監管機制,建立全覆蓋的托育機構安全防護體系,提高安全風險防控能力。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監管責任,指導托育機構建立包括人身、食品、消防、衛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嚴防安全事故發生。對未註冊登記或設施條件差、管理混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機構,由各職能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罰。公安部門指導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安全防範,及時處置各類安全隱患。公安部門、消防部門按職責分別做好托育機構消防工作,加強消防設施監督管理,指導托育機構開展消防和逃生避險培訓,定期舉行逃生避險演練。住建部門監督落實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符合建設標準和規範。(責任單位:區縣市政府,市衛健委、市住建局、市生態保護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教育局)
  5.建立質量評估和誠信評價制度。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質量評估和信息公開制度,由各級衛生健康部門牽頭,聯合屬地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進行檢查評估。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信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傷害侵害嬰幼兒行為、虐童及嚴重嬰幼兒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的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依法追究責任,並實施行業禁入。(責任單位:市衛健委、市教育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營商環境局、市民政局,區縣市政府)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本市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衛健委。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由市衛健委牽頭,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責任單位:區縣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二)強化嬰幼兒照護隊伍建設。將嬰幼兒照護服務人員作為急需緊缺人員納入人社部門培訓規劃,對取得職業技能評價相關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定期組織幼兒照護從業人員健康體檢,開展衛生保健、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教育和職業技能等內容的培訓,爭取用3年時間,完成現有人員的輪訓,培訓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逐步建立和完善托育機構從業人員準入、考核、獎懲和淘汰制度,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區縣市政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衛健委)
  (三)強化屬地管理。各區縣(市)政府是落實嬰幼兒照護服務管理的責任主體,統籌本地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數量、布局及其規範管理,適時組織實施綜合監管和集中整治。區縣(市)衛生健康部門承擔政策諮詢、機構備案、評估檢查和育兒知識科普等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整合資源,定期開展育兒知識科普活動。(責任單位:區縣市政府)
  (四)強化責任落實。各區縣(市)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和目標責任考核,在2022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具體方案,明確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確保國家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的落實,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規範有序發展。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細化政策措施,保障工作落實。各區縣(市)政府和市直各相關部門每年1月30日前要向市嬰幼兒照護服務聯席會議辦公室書面報告上年度工作目標和職責任務完成情況。(責任單位:相關職能部門,區縣市政府)

制定背景

為促進哈爾濱市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照護服務規範有序發展,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借鑑先進城市的有益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廣泛調研基礎上,提出哈爾濱市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總體要求、發展目標、工作任務、保障措施和支持政策。

參考依據

《方案》制定主要參考《人口與計畫生育法》(2021)、《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2021)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20〕24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發改社會〔2019〕1606號)及其他的法律、法規、檔案等。

內容解讀

《方案》包括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總體要求,確定了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第二部分工作目標,提出了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目標任務。第三部分主要任務,明確了家庭育兒的支持指導、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嬰幼兒照護機構的政策支持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四個方面工作任務和職責分工。第四部分組織實施,就組織領導、責任落實、隊伍建設和屬地管理責任提出要求。第五部分政府支持政策清單,明確了土地規劃、報批建設、人才支持、衛生消防、托育服務價格和監督管理共六方面支持政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