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員(conciliator )是2016年公布的管理科學技術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解員
- 外文名:conciliator
- 所屬學科:管理科學技術
- 公布時間:2016年
- 屬性:管理科學技術名詞
和解員(conciliator )是2016年公布的管理科學技術名詞。
和解員(conciliator )是2016年公布的管理科學技術名詞。定義接受委託,對爭端進行和解的人員。出處《管理科學技術名詞》第一版。1...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定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於2018年10月26日正式實施,新刑訴法第五編第二章第二百...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被害人死亡,親屬可以代為和解嗎?符合...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定的,執行員應當將協定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的內容,可以是一方自願放棄一部分或全部權利,也可以是一方滿足另一方的要求,還可以是雙方都作一些...
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和解,是指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與稅務機關(以下簡稱:被申請人)就複議申請中有關具體行政行為自行協商,自願達成和解,從而消除爭議的處理程式。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調解,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效力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定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定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和解協定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定的影響。債務人...
公訴案件法院可以安排和解嗎?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被害人死亡...
當事人自行和解是指在申請仲裁後,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和解協定,解決糾紛,終結仲裁程式的活動。當事人自行和解是在仲裁庭沒有介入的情況下,由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糾紛的制度。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在整個仲裁程式中都可以進行,在達成調解協定或者作出裁決前,當事人均可以達成和解協定。達成和解協定的,既可以...
行政和解,指監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與程式,通過與案件當事人協商達成和解,使其主動交出不當所得甚至付出更大代價,並將該資金直接用於補償投資者所受損失。行政和解的制度設計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合理確立行政和解金補償機制,最大限度彌補投資者損失,另一方面嚴格限定適用行政和解案件...
3法院調解僅適用於對案件審理的程式,而廣義的當事人和解既適用於審判程式,又可適用於執行程式。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五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二百一十一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定的,執行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為了進一步規範執行和解,維護當...
調解程式開始後,雙方當事人分別在各自所在國的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名冊中指定一名調解員,由指定的兩位調解員共同調解。調解員可以在考慮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按照他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調解員可以單獨會見一方當書人,可以在他認為適當的時候提出和解建議。參加調解的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的,調解程式終止。當中人應自覺...
調解員提供一份報告載明調解不成的,該報告無需具明理由。二、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調解程式進行中的任何時候可向調解員聲明不願繼續調解程式。第八條 調解程式終結,調解員應向仲裁院秘書處提供由各方當事人簽字的和解協定或調解不成的報告或者一方或各方當事人表示不願意繼續調解程式的書面通知。第九條 立案後...
調解結束時是否能達成調解協定、達成何種內容的協定 庭外調解的方式 方式有三種:1、庭前調解 2、特邀調解員調解 3、律師和解 適用範圍 適用庭外調解結案的案件一般有三類有:1、一般買賣糾紛和借款糾紛;2、離婚、贍養、繼承等家庭婚姻案件;3、供暖糾紛和物業糾紛。4.其他 ...
調解員的職責及義務當事人的角色和義務申報衝突利益保密條款調解的終止調解費用的承擔調解的法律效力 5.第一次聯席會面的準備 調解員的準備工作當事人的準備工作 6.開始聯席會議 調解員開始調解陳詞當事人陳述區分共識和糾紛焦點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調解決策 7.個別會面或單獨會議 8.達成共識:和解協定書 第三節我國...
當事人一方運用這一權利時,應將顧問或代理人的姓名及時通知調解員,以便引進對方當事人的注意,從而使他能在口頭辯論中準備顧問或代理人。第12條 調解員應將他提出的和解建議口頭或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果達成和解,一般應寫成書面並由有關當事人簽名。在特殊情況下,和解也可不作書面記載而達成。第13條 不能達成...
這時,調解人員應支持這種為和解作出努力的行為並給以表揚。(5)談話的最後部分。每一次談話,調解人員都要有重點地記錄談話內容。最後,將談話筆錄念給當事人聽或送當事人閱讀,證明筆錄無誤後,請當事人簽名蓋章。簡單糾紛,這一部分可以省略。以上所述,是對當事人談話的一般方法。在實踐中,往往一次談話不能...
適用範圍 ①情節比較簡單的糾紛,這類糾紛事實清楚,經說服教育後當事人能夠認清是非曲直,使矛盾得到解決;②矛盾衝突只限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③涉及當事人隱私或其他不宜擴散的糾紛。調解人員在採用直接調解的方式時,特別需要對當事人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促使當事人自行和解,在新的基礎上增進團結。
(一) 從調解的時間段來看,現行的仲裁調解只能是在選定或指定仲裁員之後,而且仲裁員往往是在開庭時才能真正了解案情,調解未能貫徹仲裁程式始終。有些案件的當事人常向我們反映:其實在立案之前已經想和對方和解,但是由於沒有中立的第三方來協調,再加上無法估計自己的地位,以至於一直未能調解或調解不成,直到開庭時...
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對於智慧財產權類糾紛由專業法學專家、學者、律師等優先進行調解。重點釋明調解的意義和作用,宣傳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提供典型參考判例,儘可能為各方當事人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礎上尋求和解。遺產繼承類 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對於遺產繼承類糾紛優先進行調解。重點釋明調解的意義...
適用簡易程式調解、當事人自行和解、調解協定能夠即時履行或者當事人認為無須製作調解協定書的,可以不製作行政調解協定書,由行政調解員將爭議事項、調解請求、調解結果等調解情況記錄在案,並經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第三十三條 行政調解協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第三人以及委託代理人的基本...
正因如此,法院調解不同於當事人和解。當事人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自願協商,達成協定,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的活動。和解的開始、進行以及和解協定的達成,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沒有審判人員的主持。和解協定是雙方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定義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
(3)任何一方當事人得在調解程式的任何階段向調解員提交供調解員參考、機密的書面信息或材料。調解員在未經該方當事人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向對方當事人披露此類信息或材料。調解員的作用 第十三條 (1)調解員應依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促成當事人之間爭議事項的和解,但無權強制當事人和解。(2)如調解員...
(三)監督和解協定、調解協定的履行;(四)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調解仲裁機構開展轄區內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相關工作。附屬檔案4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行為規範(試行)一、依法調解。堅持自願、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履行居中調解職責。二、愛崗敬業。熱愛調解工作,注重業務學習,以維護...
調解機制的介入,在醫患雙方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樑,在調解時雙方地位對等,使得和解變得可能。調解的成功有利於有效緩解醫患關係,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程式的便利性和處理的靈活性與合理性是調解的優勢所在,具體體現在:調解程式非正式化,有利於當事人本人參與糾紛的解決,即使當事人本人行為能力較弱也...
10.鼓勵調解協定即時履行。經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的,律師調解員應當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及時履行協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的,調解和執行的相關費用由未履行協定一方當事人全部或部分負擔。11.完善調解協定與支付令對接機制。經律師調解達成的和解協定、調解協定中,具有...
10.鼓勵調解協定即時履行。經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的,律師調解員應當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及時履行協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的,調解和執行的相關費用由未履行協定一方當事人全部或部分負擔。11.完善調解協定與支付令對接機制。經律師調解達成的和解協定、調解協定中,具有...
第十七條 在調解期間當事人雙方可自行和解。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調解請求,被申請人也可以另行提出調解請求。第十八條 經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十九條 調解書經當事人雙方簽字後生效。一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