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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提高效益,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屬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必須實行審計監督制度。
市、旗、縣、區審計局按照規定負責本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
第三條審計機關對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制定審計計畫。列入計畫的,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未列入計畫的,建設單位委託依法成立並取得造價諮詢資質證書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審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審計結果進行抽審。
第四條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中的土建、裝璜、設備安裝及在原有建築物上單獨進行裝璜等工程的決算,裝璜及設備安裝與土建分階段施工、分別決算的應分別進行審計;
(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編制依據是否符合國家及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三)工程量計算、工程套用定額和各種取費及材差計算等是否準確、合法、符合規定,有無擴大建設規模、高估冒算、重複計算和錯套定額、加大或者減少取費、多列或者少列工料費等問題;
(四)交付使用財產和建設項目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竣工標準,成本核算是否正確,有無擠占成本、轉移投資、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和增加項目,搞計畫外工程等問題;
(五)核實結餘資金和庫存物資及往來帳戶,是否存在虛列往來帳款,隱瞞、轉移或者挪用結餘資金和材料等問題;
(六)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是否真實、合法;
(七)竣工決算報表是否真實、完整、規範;
(八)其他應當審計的內容。
第五條建設單位必須在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包括政府撥款、自籌資金、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兩個月前向審計機關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由審計機關統一安排審計計畫。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必須將項目竣工決算及有關資料報送審計機關或者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六條審計機關或者社會審計機構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審計應當在兩個月內,小型項目的審計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對審結的建設項目應當提出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機關或者社會審計機構。
第七條審計機關或者社會審計機構在審計時,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配合其審計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檔案資料及工作條件,保證審計工作正常進行。
第八條審計機關或者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有關問題向金融、設計、材料供應等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向審計機關或者社會審計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出具審計報告,並將審計報告連同被審計單位書面意見報送審計機關備案。
第十條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及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經審計,由於建設單位的責任已多付的工程款予以收繳;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建設單位多付工程款10%-20%的罰款。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及有關單位轉移、挪用、侵占建設資金,或者改變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性質和用途,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審計機關責令其限期收回、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處以挪用款額5%-10%的罰款。
第十三條應計繳而未繳的各種稅費必須予以收繳,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在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抽審中,發現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與事實不符或者明顯不公正的,審計機關可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糾正,並沒收其該項審計業務收入;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該項業務收入20%-30%的罰款;拒不糾正或者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取消其審查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資格,並依法追究其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罰沒款收入一律上繳本級國庫。
第十六條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審計中發現貪污受賄、收取回扣、倒買倒賣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工程建設重大損失浪費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審計決定不服的,依法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提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目前,建設項目高估冒算現象比較嚴重,擾亂了建築行業正常的生產秩序,造成很大的浪費和損失,必須高度重視這一問題,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國民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為了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呼和浩特市制定這樣一個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可以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財經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建議審議修改後本次會議批准通過。
9月22日,常委會主任會議對條例修改稿又作了進一步審議。主任會議認為,該辦法經過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批准通過。現在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辦法第一條有關立法目的和依據的順序調整為:”為了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為明確法規的適用範圍,在第二條第一款中加上”市屬“二字,即修改為:”本市市屬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必須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同時刪去本款中後一句:”原決算與審計結果不符的按審計結果進行調整“的內容。
三、將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修改為:”審計機關對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制定審計計畫。列入計畫的,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未列入計畫的,建設單位委託依法成立並取得造價諮詢資質證書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作為第三條第一款,原第三款作為該條第二款。
四、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增加”擴大建設規模“的內容。
五、根據審計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法第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及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六、在辦法第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罰沒款收入一律上繳本級國庫“。
七、刪去第十九條關於本辦法套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原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依次順延,本辦法修改後共二十條。
此外,還對辦法的個別條款作了文字技術上的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辦法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呼和浩特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呼和浩特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我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已於19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法的實施推動了我市審計工作的全面開展,並對維護國家財經紀律,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巨觀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我市深化改革和經濟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和妥善解決。特別是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決算,存在的問題較多。通過近幾年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發現,竣工項目除普遍存在超投資計畫外,施工單位在工程決算過程中高估冒算、多結工程款等的問題十分嚴重。1995年、1996年兩年,呼市審計局和社會審計組織對呼市地區的178個竣工項目進行了審計,查出高估冒算、多結工程款金額達3772萬元,核減率一般在10%左右,個別項目還高達20%以上。象呼市醫院門診樓,原報決算2000萬元,經審計核減多結工程款,偷工減料等高估冒算520萬元,核減率為26%;市農業培訓中心投資400萬元,經審計核減105萬元,核減率為26%;火車站前的草原地下城,原報投資4000萬元,核減890萬元,核減率為22%。1996年投資建設的項目共有280項,總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投資總額7.5億元,就按10%多結工程款,就會給國家、集體造成7500萬的損失。
可是,由於沒有法律的約束,有些單位寧可給國家造成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損失,也不願接受審計監督。針對上述問題,以地方立法制定《呼和浩特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辦法》,不僅有利於規範我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決算行為,維護投資者、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節約國家投資,糾正建築業不正之風,防止個別人腐敗,而且對加強我市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嚴肅竣工決算紀律,提高投資效益,保障我市經濟的健康發展,使我市的審計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辦法的制定過程
近幾年來,人民代表多次反映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決算普遍存在擴大投資規模,高估冒算多結工程款等問題,尤其是財政局、審計局反映強烈。1996年市審計局向市人大提出立法要求,經市人大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列入1997年立法計畫。今年(1997年)上半年,市審計局、市政府法制辦組成辦法起草小組,市人大財經委配合,經過半年的努力,多方面徵求意見,起草了辦法(草案)。辦法(草案)形成後又相繼召開了多次座談討論,進一步徵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修改。經市政府討論通過後,於1997年4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了初審。委員們對條例(草案)是肯定的,同時也提了一些修改意見。市人大政法委員會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進行了審議修改,並於6月26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經23次常委會二審通過。
三、關於辦法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立法依據
我們制定本辦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關於對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規定。審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這就從法律上授權於審計機關對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所以本辦法就是對審計法的具體實施。也體現了地方立法特徵。本辦法又參考了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施辦法》以及審計署等6部委《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同時也借鑑了外地的經驗。
(二)我市已具備實施辦法的條件。發展我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隨著我市財稅、金融、投資、外貿、企業等方面體制改革的深化,必然會出現新的情況、新問題,這就更需要運用法律手段健全經濟監督機制,以保障我市改革和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審計機關是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國家機關,處於比較超脫的地位,在我市財政經濟運行中起著其它行政執法機關所不能替代的監督作用。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發展,越需要強化審計監督。我市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工作以來,經過不斷探索、實踐、總結,積累了經驗,已初步形成了一套適合我市實際情況的審計工作制度和方法,這是執行辦法的重要基礎,同時,我們也研究了一些地區對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從中借鑑和吸收了一些有益內容。
(三)辦法第二條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設定了強制性規定,以利於保護建設方和施工方的合法利益,第二條規定”本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一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原決算與審計結果不符的按審計結果進行調整。“第三條規定了審計的主體及分級審計的原則,強調了對項目審計實行計畫管理的必要性(辦法二、三條)。
(四)對社會審計機構作了明確解釋,即第三條中”所稱社會審計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並取得造價諮詢資質證書的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也就是說凡是符合條件的社會中間組織均可承擔審計業務。
(五)第四條對審計範圍、內容作了具體的規定,從而有利於在開展審計工作時突出重點。
(六)關於審計機關的許可權及法律責任。為了保證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規定的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應當賦予審計機關必要的許可權。因此,根據國家和地方對審計工作的要求和近年來的實踐經驗,辦法對審計機關的許可權及違反該辦法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同時,第十八條為了保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設定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規定。
為了防止審計人員濫用職權,侵害被審計單位合法權益,辦法第十七條作出了”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使辦法更加完善。
(七)辦法第三條中明文規定”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審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審計結果進行抽審。“這就明確了審計機關負起對社會審計機構管理的職能,避免審計機構出現徇情審計和審計不公的弊端,一旦出現又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呼和浩特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辦法》是呼市急需的一部地方性法規,幾經修改又經呼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現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批,請審議並希望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