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早在建國初期就有青年職工公寓等周轉房制度,並且一直是改善職工待遇,穩定青年職工隊伍的重要手段。國務院發布的國發 [1998]23號檔案中,也強調了“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職工公寓等周轉用房不得出售。具體辦法按
教育部、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部分院校繼續保持了一定數量的周轉房。這些周轉房用於解決進校後職工的臨時過渡住房。較好地緩解院校引進人才,新分配職工等職工對過渡住房的需求,讓他們安排好生活,儘快地安心進入管理工作。待工作穩定、環境熟悉後再考慮購買住房。
主要類型
(1)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已明確為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的房屋;
(2)企業開發完成的商品房,在尚未銷售之前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的部分;
(3)搭建的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的臨時性簡易房屋。
詳細分類
免費類
南充市政府2007年6月決定,今後3年內將著力解決
農村學校教師住房困難。經
南充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一項名為《關於農村邊遠地區教職工崗位補貼和教學輔助用房的實施意見》正在緊鑼密鼓實施中。該《意見》提出,從2007年至2009年,全市將在教師住房緊缺的鄉(鎮)修建5520套周轉房,免費提供給農村學校無住房的教師使用。
周轉房建設由各縣(市、區)政府統一負責規劃、實施,分3年完成。無住房的教職工本著“自願、量力”的原則參加,學校和自願住房的教職工簽訂建房、住房協定,所交押金以息抵租。教職工本人自願退房、調離原校或死亡即按協定退房並退還押金,由學校收回住房,提供給其他符合條件的教師居住。
此外,周轉房的建設布點將結合農村學校改危、學校布局結構調整、農村國中改造等項目一併實施。周轉房由市、縣兩級財政聯合投資建設,建成後,這些住房的產權歸學校所有,免費提供給符合條件的教師使用。學校及有關部門不得出售,不得向入住教師收取租金等費用。
教師類
農村教師的素質決定了教育的水平,非常重要。農村教師,特別是西部的農村教師,他們所處的學校條件比較艱苦,面臨著很多困難,所以教育部非常關注這些問題。特崗,也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另外,西部地區的教師還面臨不少問題,比如住房問題、津貼問題等,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比較突出的就是要很好的解決西部地區教師周轉住房的問題。
7600多所新建學校裡面,有600多所是在高海拔地區,還有400多所是在邊境和海島上地區,很多教師不一定在這些地方安家,但是他要在這個地方工作,而且還有大量的特崗教師和大學生志願者,還有很多城鎮教師去支援農村,他們都需要住宿,因此農村學校周轉住房問題現在已經提到了議事日程,各級政府都在想辦法。
2007年,很多地區因為有了新的學生宿舍之後,舊的學生宿舍就成為教師的住房,所以到很多地方去看,教師住的條件不如學生。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邊遠地區教師的津補貼問題還沒有普遍實現,或者說力度還不夠,這個問題各級政府也非常重視,有些地方政府已經出台了一些政策,按照不同的邊遠程度或者困難程度給予一定的津貼。教育部也充分的反映了這個問題,國家在下一步的工資制度和津貼制度總體考慮中,也正在考慮這個問題。
微利類
深圳市的微利周轉房,是政府部門向最低收入家庭,或因收入不高暫時無法解決住房的公務員提供的一種福利住房。而這種廉租房究竟有多少在真正需要的人手中呢?
其中不少手持微利房的人,自己並沒有住,而是將其高價轉租給低收入的人群,微利房被轉租的比例高達50%以上。
許多微利房“業主”都是主動聯繫中介,出租微利房。公務員領取了微利房後,幾乎都不打算居住,就到
地產中介公司放盤。
按規定微利房不可以出租,但一般沒有單位檢查。如果碰上檢查,只要告訴檢查工作人員是該公務員的親戚,就安全無事。
核算成本
增加核算
企業應於周轉房竣工驗收或投入使用時,按其實際成本,借記“周轉房——在用周轉房”賬戶,貸記“開發產品”、“開發成本”等賬戶。
對於在用周轉房,企業還應根據其具體使用情況,建立“周轉房使用卡片”,按每一套周轉房的棟號(或樓層、房間號)進行明細核算,詳細記錄周轉房的坐落地點、結構、層次、面積、安置居民姓名等情況。
攤銷核算
周轉房在周轉使用過程中要發生損耗,其損耗價值應轉移到受益對象的成本中去。由於周轉房並非以盈利為目的,因而其每期的攤銷額不能計人到“
主營業務成本”中,只能由入住的拆遷居民原所在地正在開發的工程來負擔。
周轉房攤銷價值一般應按月計提,其計算原理類同於出租開發產品攤銷額的計算。按計提的月攤銷額,借記“開發成本”或“開發間接費用”等賬戶,貸記“周轉房——周轉房攤銷”賬戶。
修理核算
由於周轉房直接服務於企業各有關的開發項目,數額小的修理費,可直接計人有關的開發產品成本,數額較大的修理費,可先通過“待攤費用”核算,並分次攤銷計入有關開發產品成本。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經常會改變周轉房用途,將其作價對外銷售,在銷售前,企業往往對周轉房進行恢復性修繕;所支付的修繕費用,與一般修理費一樣,計入有關開發產品成本。
銷售核算
企業將周轉房改變用途,對外銷售時,應視同商品房銷售處理。取得銷售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賬戶,貸記“
主營業務收入——商品房銷售”賬戶;結轉銷售成本時,應按周轉房攤余價值,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商品房銷售”賬戶,按累計已提攤銷價值,借記“周轉房——周轉房攤銷”賬戶,按周轉房原始價值,貸記“周轉房——在用周轉房”賬戶。
投資建設
周轉房為解決好
西藏自治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住房問題,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並將周轉房建設項目列入《西藏自治區“十一五”規劃項目方案》,加大周轉房的投資和建設力度。全區將投資14.4億餘元,建設14439套周轉房,
總建築面積達110.4萬平方米。拉薩市周轉房分兩期建設,共建設1136套,
總投資1.93億元,總建築面積8.6萬平方米、占地面積8.26萬平方米。
日喀則共建設1068套周轉房,總投資1.03億元,
林芝地區周轉房總投資3763萬元,共建設412套周轉房。
山南地區共建設722套周轉房,總投資6642億元,
昌都地區共建設862套周轉房,維修72套周轉房,總計934套,總投資8698萬元。
阿里地區共建設814套周轉房(包括縣(鄉)周轉房),總投資9039萬元。
那曲地區建設262套周轉房,維修和改造522套,總投資5875萬元。
廣西
繼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建公租房讓鄉村教師安居樂業……12月30日,在南寧召開的全區保障房工作會議宣布,2012年廣西將新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24.1萬套(含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竣工12萬套保障性住房。我區將利用4年左右的時間,逐步解決鄉鎮教師和鄉鎮衛生院職工的住房難題。全區14個市當場簽下了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責任狀。
今年48萬困難戶圓住房夢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嚴世明在會上介紹,截至12月底,2011年廣西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開工建設31.95萬套(含租賃補貼45785戶),竣工住房97774套,完成投資168.62億元,為48萬人解決了住房難題。與年初提出的開建29萬套保障房目標相比,廣西提前兩個月超額完成了全年任務。
廉租房方面,今年全區新開工建設53013套(含購改租484套)共251.37萬平方米;竣工26645套(含購改租518套)共167.41萬平方米。公共租賃房方面,今年共開工建設55963套,同比上年增長20倍。限價商品房方面,截至12月25日,今年新開工41393套,為中等偏低的住房困難“夾心層”提供了房源。此外,全區經濟適用住房今年新開工32086套。
嚴世明說,在廉租房的規劃建設中,各地探索了一些比較好的做法,如南寧率先在經濟適用房項目中,配建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房;合山市將廉租住房項目規劃在市中心主要地段,方便了低收入群體生活、就業。“建設保障性住房,不僅要建好房子,而且要為住戶提供就醫、交通等便利。我區各地現有的保障房處於城市邊緣的,要儘快把路、水、電等基礎設施完善,把學校、醫院、超市等服務設施完善。”
新建
2011年,該縣堅持“政府統籌、產權公有、周轉使用”原則,縣財政投入資金210萬元在楊柳鄉曹門國小、杉樹鄉新宅國小、新寨鄉樂洋國小和新業鄉芙蓉國小修建了34套教師周轉房,該縣第一批教師周轉房已於今年3月全部投入使用。
為了進一步改善農村邊遠教師工作和生活環境,今年,該縣規劃在洋溪、楊柳、沙子坡、刀壩等17個鄉鎮的農村學校新建1062套教師周轉房,其房型為一室一廳一廚一衛,每套35平方米,規劃總面積達37170平方米,規劃投入資金3717萬元,其中,爭取中央資金2102.76萬元、省級資金743.4萬元、縣級匹配資金870.84萬元。
面臨問題
內部困難
隨著單位人員的變動。引進人才、新來職工、管理崗位的一線無房職工及特別困難的無房職工等住房問題,已成為各單位面臨的新問題。加上退休不退房,新來職工無房等原因。原本住房緊張現象顯得更為突出。為了緩解周轉房緊張壓力,一些待遇較好的對無法分配周轉房的職工實行了短期租房補貼制度,而一些待遇較差的則乾脆實行周轉房市場價房租制度,將無房職工完全推向市場。
外部壓力
從2006年起,面向的經濟適用房項目逐漸減少,到2007年國家將住房保障重點放在了廉租房上,自2005年國家對房地產實行巨觀調控後,抑制房價的效果尚未顯現,房價繼續攀升,無房職工的多數只能在遠郊
區縣購房,長途通勤帶來的不便已為工作帶來了干擾。由於社會上更關注低保群體的住房問題,職工難以納入廉租房範圍,爭取經濟適用房等“兩限”房的難度也加大。現行政策對集資建房進行嚴格控制,單位又無土地建房,從而對單位通過自建房擴大周轉房房源又帶來了限制。
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因
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
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
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定。
補償協定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定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
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
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