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交辦反饋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交辦反饋辦法
  • 通過時間:2001年4月5日
  • 修訂時間:2011年8月23日
辦法全文
(2001年4月5日周口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1年8月23日
周口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進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質量,增強監督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及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是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會議審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的綜合表述,是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具體體現,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及其有關部門應認真研究,積極辦理。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向市“一府兩院”及其有關部門交辦和要求反饋的內容是:
(一)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工作報告時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二)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三)市人大常委會專項工作評議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四)對市人大常委會有關代表評議的意見或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
(五)駐周的全國、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集中視察、專題視察、持證視察提出的重要批評、意見和建議,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交辦的事項。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整理,在閉會後7日內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審簽,10日內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印發和交辦。
第五條市“一府兩院”承辦工作報告審議意見,應在接到審議意見後兩個月內向主任會議報告辦理結果;有關部門或負責人承辦執法檢查、專項工作評議、代表視察提出的審議意見,應在接到審議意見後三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結果。
第六條市“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辦理審議意見,按以下方法反饋:
(一)市“一府兩院”直接辦理的,由市“一府兩院”負責反饋;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辦理的,辦理結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反饋;
(三)專項工作評議的評議意見整改落實情況,由被評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向市人大常委會反饋;
(四)其他單位辦理的,由辦理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反饋。
第七條反饋辦理結果,應有市“一府兩院”領導或主辦部門負責人簽署的書面報告。
第八條承辦單位辦理審議意見時,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反饋的,應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
第九條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要加強對審議意見辦理情況的檢查和督促,及時向主任會議匯報,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多數組成人員對審議意見辦理結果報告不滿意時,承辦單位應認真改進,繼續辦理,直到多數組成人員滿意為止。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對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不認真承辦審議意見,敷衍塞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可依法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或依法採取其它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主任會議對市“一府兩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交辦反饋辦法,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在執行中,如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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