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督辦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督辦辦法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24日
辦法全文
(2017年11月24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保障市人大常委會各項審議意見的落實,提高常委會監督實效,根據地方組織法、監督法和省實施監督法辦法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審議意見是指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專項工作和執法檢查、視察報告時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審議意見應包括:對工作的總體評價、存在的問題、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結果的時限要求、督辦部門及其它必要的內容等。
第三條督辦工作堅持依法監督、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督辦的日常工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按照對口負責原則,負責具體督辦工作。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承擔督辦的組織、協調、聯繫工作。
第五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時進行綜合整理,經主任會議研究,形成書面審議意見。審議意見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以市人大常委會檔案形式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六條審議意見交辦後,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對“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辦理審議意見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及時了解、掌握辦理進展情況,並向主任會議報告。
對內容重要、處理難度較大的事項,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可以採取代表視察、檢查、調研等方法進行跟蹤督辦,對推諉、延誤處理的承辦單位,應當提出意見,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聽取“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關於審議意見處理情況的匯報,並提出督辦意見。
第七條“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在收到審議意見後,應明確承辦單位和完成的目標、時限,認真研究處理,應在3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辦理情況報告。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出延期申請,經主任會議或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可以延期,經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延期的須報下一次主任會議備案。延期後,承辦單位要在2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八條“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議意見辦理情況應包括採取的措施、解決的問題、取得的效果,對現行條件下難以解決的問題,承辦部門必須說明審議意見沒有落實的原因、下步應當採取的措施。
“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提交審議意見辦理情況報告前,承辦單位要與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進行溝通、徵求意見。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及時提出意見並反饋。
“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的承辦單位確定審議意見辦理報告後,應向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匯報,經同意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落實情況。
第九條對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問題、社會關注度高的重點議題審議意見辦理情況,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十條對於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審議意見辦理情況報告,應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7日前,送交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對有關審議意見辦理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客觀評估效果,形成書面評價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書面評價報告內容包括總體效果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進一步落實的建議。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審議意見辦理情況報告的滿意度測評,設定“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具體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人事選舉辦公室組織,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配合。
第十二條在滿意度測評中,如“滿意”和“基本滿意”票數合計不超過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到會人數三分之二的,測評結果定為“不滿意”。被測評為“不滿意”的單位要重新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由主任會議決定進行跟蹤檢查,要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報告辦理情況。滿意度測評仍為“不滿意”的單位,市人大常委會可依法啟動詢問、質詢等程式。
第十三條滿意度測評結果當場宣布。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要在常委會會議結束7日內,將滿意度測評結果向“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通報,同時報送市委,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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