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6月8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礦產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2年06月08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6月08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82年6月8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
《吉林省煤炭資源管理辦法》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於1986年1月20日以吉政發〔1986〕10號發布,內容共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該辦法於2000年3月22日廢止。效力情況 (1986年1月2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檔案吉政發(1986)10號發布)(本辦法...
概述:吉林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本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條例,主要從資源的利用和保護方面做出要求,大致分為礦產資源蘊藏總量的勘察,從事礦產資源管理活動必遵條約,礦產資源評審制度,對評審專家和機構的...
開採礦產資源實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採礦權人自取得採礦許可證之日起,儲量規模為中型的在二年內,小型以下的在一年內,應當進行生產或者按照設計工期進行開工建設;逾期未進行生產或者...
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單位是國土資源部。通知信息 關於印發《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1999〕3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廳(局),海南省國土海洋環境資源廳:為了做好礦產資源規劃工作,充分運用規劃手段...
《吉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在1994.09.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基本介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的單位和...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於1987年4月29日由國務院發布施行。目的是為了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是《礦產資源法》的一項主要配套法規。該辦法共28條,對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職責、省級人民政府地質...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為部門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的管理,規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行為,根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制定的辦法,共有22條,自2001年6月20日發布之日...
《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為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申請和地質勘查資格申請代理行為而制定,適用於接受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申請人或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申請人的委託、代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申請或地質勘查單位資格...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開採 第十三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一)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審批並頒發採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二)《吉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以外的,可供...
1999年5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自治縣礦產資源,促進礦產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自治縣境內勘查、...
辦法全文 (2011年9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發布)第一條 為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管理,保證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關於印發《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總公司):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補償...
(吉政辦明電〔2007〕6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各市(州)人民政府非煤炭礦產資源整合工作實施方案的批覆》(吉政函〔2007〕81號)等檔案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合理設定探礦權、採礦權,使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趨於合理,經...
辦法印發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7年6月29日 財綜〔2017〕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
《吉林省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及礦業發展對策》是由吉林省地質礦產局地質資料管理處擔任第一完成單位,由王琪、馬文勇、綦占勝、薄桂秋、楚湘濤擔任主要完成人的科研項目。成果信息 成果摘要 該成果概略介紹了吉林省的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礦業...
《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是地質礦產部為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加強礦產儲量的動態管理、保持地質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帳戶制定的辦法。【施行日期】: 1995-1-3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地質礦產部第...
辦法簡介 經2006年6月26日省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 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礦山生態環境因開採遭到的破壞,根據《吉林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吉林省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管理辦法》在1996.10.1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以下簡稱礦泉水)的管理,保證合理開發利用礦泉水,切實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
第三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三)外商投資開採的礦產資源;(四)本辦法附錄...
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令第241號發布,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開採的管理,保護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礦產資源開採秩序,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辦法。...
(七)開採液態、氣態礦產資源和其他礦種出現該礦種特有的重大事故徵兆時。第四章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在礦山安全方面的主要職責是:(一)執行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規程和規範;(二)組織制定、落實...
5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吉林省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吉政發〔1985〕31號 省政府 6 工商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吉政發〔1985〕95號 省政府 7 吉林省煤炭資源管理辦法 吉政發〔1986〕10號 省政府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統計,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變化及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統計的活動。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礦產資源統計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行為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
國有礦山企業是開採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3月15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暢通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舉報渠道,規範吉林省自然資源廳(以下簡稱省廳)受理和處理違法線索工作,確保舉報事項能夠得到及時、穩妥、安全、有序處置和反饋,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利...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 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 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 中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 鹽業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
3.鼓勵礦山節約集約利用資源,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可向礦山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較好的企業適當傾斜;4.國土資源部認定應予以調整的其他情形。權威解讀 近日,國土資源部出台《總量控制礦種開採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在礦產資源管理上推出了新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