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處理辦法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處理辦法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處理辦法》是吉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雙陽區、江源區、九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處理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3月15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暢通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舉報渠道,規範吉林省自然資源廳(以下簡稱省廳)受理和處理違法線索工作,確保舉報事項能夠得到及時、穩妥、安全、有序處置和反饋,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利,提高為民服務水平,依據《行政訴訟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城鄉規劃法》《測繪法》《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資源違法線索主要來源:上級機關交辦、部門移送、下級機關上報、媒體曝光、民眾舉報、政務服務熱線轉交、“網際網路+督查”轉辦等。
  第三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遵循屬地管轄、分級核查,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規範違法線索舉報受理、判定、核查、處理、反饋等流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舉報,是指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具體包括:
  (一)土地違法行為,包括違法批地、違法占地、違法轉讓、破壞農用地等;
  (二)礦產違法行為,包括違法勘查、違法開採、違法轉讓、違法審批發證等;
  (三)國土空間規劃違法行為,包括違法建設、違法編制規劃等;
  (四)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包括違反地圖管理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定、違法從事測繪活動、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等。
  第五條 下列事項不屬於自然資源違法線索:
  (一)土地權屬糾紛,對征地補償費分配、拖欠或者對徵收補償標準有爭議的;
  (二)對土地徵收程式、徵收決定有異議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類事項的;
  (四)屬於信訪事項的;
  (五)屬於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
  (六)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
  (七)房屋拆遷、城市建設、企業改制等方面的;
  (八)應當通過或已經進入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九)依法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門處理的;
  (十)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條 以下違法線索舉報由省廳辦理:
  (一)自然資源部和省人民政府交辦的;
  (二)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其他部門移送、嚴重損害民眾權益的重大複雜違法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
  第七條 省廳受理的違法線索原則上交由違法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必要時可直接派員核查。與違法線索舉報有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主動迴避。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或者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上級或省廳指定管轄。
  省廳對反映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違法行為的線索,交由其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承辦單位不得再向下轉辦,但可以要求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助核實或提供情況說明。
  省廳對同一舉報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多次反映同一事實且已經受理和正在處理中的問題線索,原則上答覆一次即可,並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八條 辦理程式如下:
  (一)由工作人員接收、登記,經研究、甄別,報省廳分管領導審核,交由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二)省廳直接辦理的,製作《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舉報事項告知書》告知舉報人;
  (三)省廳交由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的,省廳製作《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舉報事項交辦單》,同時通過《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舉報事項告知書》告知舉報人交辦情況。承辦單位將辦理情況告知舉報人並將告知等相關情況報省廳備案;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線索複雜,不能按時辦結的,經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可以申請順延,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九條 以下線索由省廳直接派員核查:
  (一)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突破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法違規占用耕地1000畝以上,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500畝以上、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
  (三)違法違規批准征占土地、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土地市場政策,以及嚴重違規開發利用土地的;
  (五)違法違規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非法所得300萬元以上或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六)嚴重違反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規的;
  (七)隱瞞不報、壓案不查、久查不決、屢查屢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法線索舉報不屬於本級職責的,應及時向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對違法線索舉報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向舉報人作出說明,為其提供反映途徑。
  第十一條 違法線索舉報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並告知舉報人辦理情況。舉報人未提供真實姓名、聯絡方式不詳無法聯絡的,視為匿名舉報,可不予告知。
  告知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可採用口頭、書面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口頭告知的,應當製作告知筆錄,載明告知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及告知內容、舉報人對告知的意見等。書面告知的,應當製作《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舉報事項告知書》。
  第十二條 省廳加強對違法線索舉報工作的監督檢查。對超過期限未辦結的,省廳應向具體承辦機關發出催辦通知,要求在限定期限內辦結;對案情複雜、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按要求提供材料、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省廳可根據情況,派員現場督辦;對督辦案件不依法組織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或相互推諉、辦理不力、弄虛作假的,將視情況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移交問題線索至幹部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三條 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不得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違法線索辦結後,案卷資料歸檔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統一歸檔保存或者交本部門檔案室保存。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廳負責解釋。《吉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吉林省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處理辦法>的通知》(吉國土資規〔201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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