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管理辦法是1997年9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9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9月23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管理辦法是1997年9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
吉林省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管理辦法是1997年9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檔案發布【發布單位】80702【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1號【生效日期】1997-09-23【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
辦法內容 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
第一條 為了規範救災捐贈活動,加強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保護捐贈人、救災捐贈受贈人和災區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救災募捐主體...
吉林省國家緊急救援救助中心於2008年1月31日經省政府批准,省編辦定編,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中心隸屬於吉林省國家緊急救援救助中心理事會,理事會是由熱心於我省緊急救援事業的政府機關,企事...
興國縣救災及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實施辦法為了加強救災及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保護受災民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抗災救災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2號),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民政...
吉林省慈善總會,於1993年正式成立,是全國率先成立的省級慈善組織。是省內外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慈善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吉林省慈善總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按總會《章程》,...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民政部於2011年1月12日發布的辦法。信息概要 2011年1月12日,民政部下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通知。為了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落實自然災害分級管理責任,切實保障受災民眾...
變賣抗震救災捐贈物資所得款項,應當作為抗震救災捐贈款管理、使用。急救助和災後重建 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故意違背政府應急救助和災後重建規劃使用抗震救災款物行為。各地區各部門對抗震救災款物要依法管理、合理安排、科學調度,按照政府應急...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救災款物是指在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下撥的或其他組織、個人捐贈的用於解決災民基本生活的資金及物資。第三條:救災款物的主要來源:(一)國家下撥的特大自然災害救濟款;(二)地方政府列支的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
《吉林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辦法》在1996.10.2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吉林省農村特別困難戶基本生活社會保障暫行辦法》在1996.11.2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特別困難戶的基本生活,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特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款物包括:(一)中央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二)地方各級政府列支的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三)中央和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接收和下撥的救災捐贈款物;(四)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接收...
義演、義賣、義診等救災募捐活動,必須按照國務院1997年發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民政部1994年發布的《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江西、湖南、湖北、安徽、福建、廣西、黑龍江、吉林、內蒙古等重災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救災捐贈活動,加強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和《貴州省突發性自然災害捐助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事業,各級政府應當給予扶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減免相應稅、費。紅十字會的經費全部用於救災、救濟和發展紅十字事業。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接受的捐贈物資...
省應急管理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加掛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
地方民政部門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分配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可根據抗震救災需要和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自行安排使用並報民政部門備案,但不得用於增加本機構的原始基金。各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民政專項資金,是指中央、省下撥和縣裡預算安排及配套,專門用於城鄉困難民眾、優撫對象、受災民眾、特殊群體等民政對象的保障補助資金。主要包括低保資金、救災救濟資金、優撫資金、醫療救助資金、五保供養資金、長壽老年人...
為適應《慈善法》實施後新的法治環境,使救災捐贈工作與之有效對接調適,與會代表圍繞《慈善法》的有關要求,就救災捐贈工作存在的問題、健全完善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捐贈款物統計制度、救災捐贈信息公開和導向等方面進入了深入細緻的討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