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

《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是1990年09月02日發布並實施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日期:1990-09-02
  • 生效日期:1990-09-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
(1990年9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以城市市政部門統一供應的自來水(以下簡稱市政供水)的管理工作,促進市政供水事業發展,保障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城市均含縣城。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城市規劃區內與市政供水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市政供水事業;實行開源節流並舉、利用與處理重新利用相結合的方針;並應當逐步理順市政供水水價,建立一個生活用水水價略高於制水成本,單位用水水價高於生活用水水價的合理價格體系。
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下同)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以下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城市市政供水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和組織實施城市供水規劃;負責市政供水管理和市政供水設施建設工作;指導和檢查市政供水單位的生產管理、經營和服務工作;檢查節約用水情況。
第六條市政供水主管部門編制的城市供水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並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市政供水主管部門所屬的市政供水單位必須堅持為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的方針。在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為城市居民和生產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自來水,並做到計量準確、收費合理、維修及時。
市政供水單位可以在當地市政供水主管部門的授權和指導下,具體負責部分市政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政供水實行有償使用。用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必須愛護市政供水設施,自覺節約用水。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九條市政供水源的選擇,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市政供水水源確定後,該水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根據市政供水水源性質確定保護區。
第十一條市政供水水源及其保護區由該水源的管理單位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市政供水水源;在市政供水水源保護區內,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市政供水水源水質保護的規定,不得從事污染市政供水水質的活動。
第三章 市政供水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市政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城市的總體建設相適應,建設速度應當超前於城市總體建設。
第十四條市政供水設施建設(擴建、新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納入基本建設計畫。其投資來源,一般挖潛改造工程以市政供水單位自有資金解決為主;中型市政供水工程可採取國家投資、地方自籌、銀行貸款或集資統建的方法解決。所需材料、設備按批准的設計,由當地物資部門按計畫價格保證供應。
第十五條市政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禁無證設計、無照施工和不按等級要求施工。
市政供水工程竣工後,必須按國家規定程式組織驗收,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第十六條市政供水單位應當積極做好市政供水設施的維修和設備的更新改造工作。投入運行的供水設施(設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大修理、折舊等基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繼續給予市政供水部門一定的優惠政策,支持其做好自身挖潛、改造工作。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條市政供水供應的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內的用戶。其中用水量較大或遠離市政供水設施,市政供水單位不能保證供應的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或省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後,自行建立自備供水設施。
第十八條市政供水部門必須按規定設定水質化驗員,配備有效的水質檢測設備、儀器,建立嚴格的水質管理制度,確保市政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水質標準。
第十九條市政供水部門的水質化驗員、淨水工、管道工、設備檢修工須經考試合格,並取得省市政供水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後,方可安排上崗工作。
第二十條市政供水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用水條件,經濟合理地規定市政供水管網的服務壓力標準。市政供水部門應當按規定設定壓力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
第二十一條對市政供水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以及位於高地或高層建築,正常水壓滿足不了需要的用戶,經供水單位同意後,可自行或委託供水單位建立增加水壓的設施。但增加水壓的設施應當符合規定的衛生條件。
第二十二條市政供水應連續進行。因計畫停電、設備檢修等特殊情況停水的,市政供水單位應當事先通知用戶儲水。
對因市政供水設施損壞而影響供水的,應及時組織搶修,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企業和商業、服務業等企業需要增加使用供水的,須提出申請,經市政供水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按省政府的統一規定繳納給水工程建設費後,方可納入市政供水計畫。
第二十四條建設施工單位施工時,確需使用市政統一供應的自來水的,須經市政供水單位同意。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市政統一供應的自來水澆灌菜地、農田。
第二十六條市政供水單位應當按表計量收取水費,逐漸取消對居民用水的固定金額收費制度。對居民住宅樓逐漸實行按總表計量收取水費。
各地市政供水水價格的制定,應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原則,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用戶必須按規定按時交納水費;企事業用戶逾期不交納的,每遲交一日,加收應交水費金額3%的滯納金。
第五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政供水設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市政供水單位對隸屬市政供水部門的市政供水專用水庫、取水口、引水管(渠)、泵站、井群、管網、消火栓、閘門、水錶等設施,必須嚴格管理、定期檢查和維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不得擅自拆除、改裝、增裝和動用。
第二十九條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項目位置時,應當保證市政供水設施不致因為工程項目位置確定不當受到損害。因審批失誤造成市政供水設施受到損壞的,應負責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城市消火栓由消防、市政供水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監督管理,其維修、維護工作由市政供水部門負責,經費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支出。
第三十一條市政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上和兩側三米以內的地方,不得修建建築物、糞池和挖沙取土、挖建菜窖。在供水管道兩側確需並行,垂直交叉修建建築物或埋設其它管道時,必須嚴格遵守《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和《給排水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不得危及市政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二條市政供水單位應當制定市政供水設施沖洗工作的規劃,按規劃對供水管網、集水井、清水池、儲水池進行清洗和清掃。
第三十三條用戶因用水需要安裝水箱,安裝前應將水箱內外壁、連線管及附屬配件塗上無毒防鏽塗料。並對水箱按省規定的衛生條件定期清洗。
第三十四條市政供水單位進行市政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檢查、維修、事故搶修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條為使用市政部門統一供應的自來水而自行投資建設的供水管道,其支線閘門至市政供水管道部分的產權無償移交給供水部門,並由市政供水部門統一管理、使用和維修;支線閘門至出水口(含閘門)的管理仍歸投資者所有,並由其負責維修和管理,也可委託市政供水部門維修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設有自備水源的用戶,其供水系統需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時,其設計必須由市政供水單位審查,並經市政供水主管部門同意。用戶在管道連線外,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市政供水水質。
使用或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的用戶,必須採取間接的方式取水,其內部用水管道不得與市政供水管道直接連線。
第三十七條用戶自行建設的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後需委託市政供水部門負責維修的,必須採取統一規定型號的供水壓力罐、水錶、自動水箱等專用設施未安裝規定型號供水設備的,市政供水部門可不接受維修委託。
第三十八條新建的住宅樓房,產權單位必須同時安裝總表和分戶表。安裝後,其總表產權無償移交給市政供水部門,由市政供水部門負責維修管理;分戶表由產權單位負責維修和管理,產權單位無維修能力的,可委託市政供水部門維修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造成市政供水水源和供水水質污染的;
二、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除、改裝、接引、堵塞市政供水設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安排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人員上崗的,責令立即改正,並給予市政供水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按其用水期間的最大用水量計算收繳水費,責令其立即停止用水,補辦手續或安裝計量表,並可處以應繳水費五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除批評教育外,責令其立即停止其行為,並處以當月應繳水費三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拒不繳納水費,教育又不改的,處以應交水費五倍的罰款;拒不執行的,可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者外,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內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與上級規定相牴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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