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客運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辦法

吉林省公路客運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辦法是於1988年06月28日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法規。

索引,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索引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8]47號
【發布日期】1988-06-28
【生效日期】1988-06-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吉林省公路客運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辦法
(1988年6月28日吉政發〔1988〕47號)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公路客運旅客的合法權益,使旅客因車輛發生事故受到意外傷害時得到經濟補償,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乘坐我省公路客運車輛的旅客,必須依照本辦法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公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條

經營旅客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車主),必須代旅客辦理公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與保險公司簽訂為旅客代辦意外傷害保險的協定。沒有辦理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得營運。

第四條

旅客保險期限,自旅客購票上車時開始,到下車時終止。
旅客在旅行中,所乘車輛因故停駛,改乘由車主指定的其他客運車輛,保險責任繼續有效;不再乘坐指定車輛的,保險期限於離車時即告終止。

第五條

旅客繳納的保險費,按票價的百分之二核收,包含於客票面額之內。

第六條

車主代旅客辦理保險手續後,每月五日前將所收保險費交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驗證,車主應將保險證張貼於營運車輛風擋玻璃處。

第七條

旅客在保險有效期內遭到意外傷害,車主有救護和處理善後的責任,並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同時通知保險公司。

第八條

旅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車輛發生事故,人身遭受意外傷害,需要治療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下列標準給付保險金。
(一)國家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
(二)受傷旅客經醫療部門和保險公司同意到異地治療時的往返車船費,按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公出的有關規定核銷。
(三)受傷旅客住院期間的誤工工資:有固定工資收入的,標準工資減發部分,由保險公司補足;無固定工資收入的,由保險公司按當地機械二級工標準工資補發。
(四)受傷旅客在住院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按三元五角給付。
(五)受傷旅客傷情嚴重,經醫療部門同意,可配護理人員(最多不超過兩人)。
護理人員的費用補助,住宿費用,每人每天不超過七元;其他費用,比照本條(二)、(三)、(四)項的規定給付。

第九條

旅客因第八條所述意外傷害致殘或喪失身體機能者,除依照第八條給付醫療費用外,另由保險公司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廢給付標準試行辦法》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旅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車輛事故遭受意外傷害致死的,由保險公司一次給付保險金五千元。

第十一條

旅客人身意處傷害保險每人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五千元。

第十二條

旅客因下列原因遭受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因疾病、自殺、毆鬥或有犯罪行為的;
(二)爬車、跳車和其他違反乘車安全規定的;
(三)無票乘車的。

第十三條

由於司機的重大失職或故意行為造成的事故,致使保險公司發生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付的,保險公司有向車主追償經濟損失的權利。

第十四條

車主未通過合法手段取得客票,因車輛行駛中的事故,致使旅客遭受意外傷害的,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十五條

旅客申請領取保險金,應自意傷害發生之日起二年內辦理,逾期不辦者,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六條

在有關手續完備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應實事求是,秉公辦理。對刁難民眾、徇私舞弊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省內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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