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暫行規定

核定客位│ 每年固定保費(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2.03
  • 實施時間:1994.02.03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內河交通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搭乘客運汽車以及客運、渡運船舶的旅客(以下稱投保方),均應辦理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負責全省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工作,設在各地、市、縣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代理機構具體負責經辦所轄區的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第四條 公安、交通、船檢、港監等部門,應當協助保險方做好承保和防災理賠工作。
第五條 各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代理機構(以下稱保險方)委託當地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以及水路客運、渡運的單位或個人在投保方購買車、船票時,代辦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方不另簽發保險憑證。
第六條 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不論全票、半票、免票(只限兒童)和艙位等級,一律為每人人民幣二萬元,其中死亡傷殘保險金額一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一萬元。
第七條 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包括在車、船票票價內,按下列比例計收:
(一)搭乘客運汽車的,按票價的百分之二計收;
(二)搭乘客運、渡運船舶的,按票價的百分之三計收。
第八條 公路客運以及水路客運、渡運單位應按代辦協定規定,將代收的保險費按月劃轉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個體客運汽車以及客運、渡運船舶經營戶,應按照核定的客位逐年向保險方繳納固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費額表附後)。
第九條 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期限,從投保方持有效車、船票並經驗票登上車、船,或在中途登上車、船併購得車、船票後開始,至旅程終點離開車、船為止。
第十條 投保方所乘車、船在旅程中途因故停駛,而改乘公路客運或水路客運、渡運部門指定的其他車、船的,在繼續旅程中,保險仍屬有效。
投保方在旅程中途自行離開車、船,不再隨同原車、船旅行的,其保險效力於離開車、船時即告終止。但經公路客運或水路客運、渡運部門簽字證明原票有效的,從投保方重新驗票登上車、船時起,保險效力即行恢復。
第十一條 投保方在保險有效期內,遭受意外事故時,公路客運或水路客運、渡運部門應採取緊急措施進行搶救,並立即報告當地公路、航運管理部門及保險方。
第十二條 投保方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治療的,保險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付醫療費用,其數額以不超過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投保方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事故死亡、傷殘或喪失身體機能的,除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給付醫療費用外,另由保險方按照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死亡的,給付死亡傷殘保險金額全數;
(二)傷殘或喪失身體機能的,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標準修訂辦法》的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
第十四條 投保方因下列原因遭受傷害的,保險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疾病、自殺;
(二)毆鬥或犯罪行為;
(三)戰爭或軍事衝突;
(四)意圖騙領保險金或醫療費用的欺詐行為。
第十五條 投保方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駕駛員酒後駕駛、無駕駛證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客運汽車以及客運、渡運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旅客意外傷害的,保險方可先給付醫療費用或保險金,並有權向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追償。
第十七條 客運汽車以及客、渡運船舶營運時,不得超過核定載客數。否則,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旅客意外傷害的,保險方只按核定載客數與實際載客數的比例給付醫療費用或保險金,剩餘部分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投保方或其受益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當保險方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醫療診斷證明、公路客運或水路客運、渡運部門的證明檔案、居住地政府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投保方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方應當自發生保險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核實,給付金額一經確定,保險方應當在十日內給付結案。
第二十條 投保方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向保險方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或者自收到保險方書面通知領取保險金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保險金的,按自願放棄權益處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方不承擔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保險責任,拒絕給付保險金的,投保方有權索取應得保險金,同時保險方應當按應付金額的10%償付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公路客運以及水路客運、渡運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未按期如數向保險方繳納保險費的,公安、交通部門不予驗車發證,船檢部門不予驗船,港監部門不予簽證,汽車、船舶不準營運。
公安、交通、船檢和港監部門違反本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由有關責任部門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投保方與保險方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有關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個體客運、渡運船舶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費額表
保額:每位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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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客位 │ 每年固定保費(元)
├─────────┬──────────
(人) │ 客 船 │ 渡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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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 265 │ 160
21-40 │ 360 │ 225
41-80 │ 520 │ 385
81-120 │ 1310 │ 835
121-250 │ 1785 │ 1100
251以上 │ 2610 │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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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客運車輛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費額表
保額:每位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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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客位(人) │ 年交固定保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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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輪 │ 330
10座以下 │ 440
11-19座 │ 825
20-39座 │ 1375
40-59座 │ 1925
60座以上 │ 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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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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