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是指當作為被保險人的旅客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殘廢或死亡時,由保險公司按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意外傷害保險。

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按照旅客所乘坐的運載工具的不同,可以分為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輪船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和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 外文名:Passenger 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 傷害原因:旅客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
  • 條件:有效客票的旅客為限
  • 分為:公路 鐵路等
特徵,內容,應注意的問題,

特徵

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有以下主要特徵:
1.被保險人以持有效客票的旅客為限。持有效客票是旅客乘車的前提,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限於持有效客票的旅客。無有效客票的人和旅客以外的任何人不得為該保險的被保險人。旅客意夕臨害保險所承保的風險為旅行風險,旅客以外的任何人所受意外傷害,不屬於旅行風險的範疇,
2.保險期間以旅客乘坐客運交通工具的起點到終點所需期間為限。保險人僅對被保險人乘坐約定的客運交通工具過程中發生交通意外事件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旅行開始前或者旅行終了後發生的意外傷害,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3.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禁止。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是意外傷害保險的一種形式,其標的為被保險人的身體利益,不能用確定的金錢價值予以衡量,所以不能適用保險法險代位求償權:因此,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應當負賠償責任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請求保險金時,仍可以享有向該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內容

(一)保險條件
凡持有效客票乘坐約定的從事合法客運的機動車輛、船舶、輪渡、火車等客運交通工具的旅客。
(二)保險責任
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提供下列保障:
1.死亡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在乘坐約定的客運交通工具過程中,因該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傷害而致死亡,由保險公司給付死亡保險金。
2.殘疾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在乘坐約定的客運交通工具過程中,因該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傷害,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殘疾的,依《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3.醫療費用給付。被保險人乘坐約定的客運交通工具過程中,因該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傷害而發生醫療費用支出的,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醫療保險金。
(三)除外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3)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5)被保險人疾病、流產、分娩;
(6)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
(7)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者武裝叛亂;
(8)爬、跳交通工具等違反客運規章的行為;
(9)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不可報銷的費用。
(四)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1.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相等,最低各為10000元人民幣。2.保險費是按公路、鐵路、輪船、輪渡不同種類的費率標準計算。
(五)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自被保險人購票踏入約定的客運交通工具時起至離開約定的客運交通工具時止。

應注意的問題

1.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乘坐約定的客運交通工具過程中,因該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傷害而導致死亡、殘疾或者發生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也可參照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範圍執行,在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範圍內承擔死亡保險金、殘疾保險金(含殘疾用具費、撫養費),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範圍內承擔醫療保險金(含一伙食補助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
2.當約定的機動車輛乘坐人數超過投保人數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發生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按投保人數與實際乘坐人數的比例給付各項保險金。
3.保險金額分為兩項: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保險人給付的各項保險金以相應保險金額為限。
4.屬於“交強險”保險責任範圍的,應按2006年7月1日起實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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