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客運機動車輛和客運船舶實行保險的規定

《安徽省客運機動車輛和客運船舶實行保險的規定》是1988年10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客運機動車輛和客運船舶實行保險的規定
  • 分類名稱:保險
  • 公布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效力狀況:有效
  • 公布日期:1988-10-27
  • 施行日期:1988-11-01
  • 失效日期:暫無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88]65號
【發布日期】1988-10-27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客運機動車輛和客運船舶實行保險的規定(1988年10月27日皖政〔1988〕65號)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內河、渡口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妥善處理交通事故後的賠償糾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從事客運業務的機動車輛和機動、非機動船舶(包括渡船,下同),其所有人必須向當地保險公司辦理駕駛員和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輛損失保險或船舶保險。交通部門所屬的汽車運輸公司有關駕駛員和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辦法,由省保險公司與省交通廳另行商定。
第三條省保險公司負責制定前條規定各項保險的具體條款及基本費率,報經批准後執行。各地、市、縣保險公司具體承辦保險手續和經濟賠償。各級公安、交通、農機等部門對客運機動車輛和船舶參加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參加保險的車輛、船舶須經車管或航政部門檢驗合格。已保險車輛、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壞需要修理的,由車、船所有人與保險公司協商選擇修理廠家。
第五條客運機動車輛和船舶未按本規定辦理保險的,不得從事客運業務,有關機關不發給車、船牌照,不辦理年度驗審手續,不核發客運營業執照。
第六條已保險車輛、船舶在保險期內未發生事故賠款的,續保時按下列比例退還已繳納的保險費,獎勵駕駛人員:
(一)續保前一年無賠款的,退還百分之十;
(二)續保前連續兩年無賠款的,退還百分之十五;
(三)續保前連續三年以上無賠款的,退還百分之二十;
投保車輛、船舶超過一輛(艘)的,退還保險費按輛(艘)分別計算。
第七條投保車輛、船舶在保險期內因駕駛人員責任發生事故賠償的,按下列規定由駕駛人員本人承擔部分賠款:
(一)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最多為二百元;
(二)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最高為五百元;
(三)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最高為八百元;
(四)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十,最高為一千元。
第八條保險費開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按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國營企業按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列支,集體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成本中列支。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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