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個體私營車輛船舶保險工作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7-08-0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政府通知
- 外文名:Chong Qing Government
- 頒布時間:1997年8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83102
- 文號:渝府發[1997]15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通知內容
至一九九七以來,我市從事水陸交通運輸的個體私營車輛船舶日趨增多,對於方便人民民眾生活起了積極作用。但是,個體私營客運車輛船舶事故發生率較高,車輛船舶保險的投保率較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後,由於業主無力支付旅客的醫療費、賠償費等而不利於事故善後處理工作,影響社會安定,侵害了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為規範水陸交通運輸秩序,加強對個體私營車船及其業主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有關通知精神,現就加強個體私營車輛船舶保險工作作如下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凡從事陸上交通運輸的個體私營機動車輛業主應向有關保險公司辦理機動車輛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從事旅客運輸業務的個體私營機動車輛還應附加乘座人員責任保險;從事水上旅客運輸業務的鄉鎮船舶、個體私營船舶(含個體私營客渡船舶)還應向保險公司辦理船舶保險和附加乘座責任保險。所有從事運輸業務的個體私營車輛船舶業主應先辦理保險後再營運。自1997年9月1日起,凡未投保的個體私營車輛船舶,公安車管機關、航運管理機關不予上戶,不予年審,交通運政管理機關、城市公用管理部門、航運管理機關和港航監督部門不發放營運許可證,不予簽證,不準從事客運業務。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個體私營車輛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業主及其司駕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制教育、保險意識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落實業主的安全生產責任。各級公安部門和港航監督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個體私營車輛船舶的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查及司駕人員的技術資質審查工作,交通運政管理機關和航運管理機關要嚴格審驗個體私營車輛船舶的從事旅客運輸的營運資格。
三、各保險公司要在深入宣傳保險工作的同時,認真搞好車輛船舶尤其是客運車輛船舶保險附加乘座人員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承保工作。要為個體私營客車客船業主提供承提、理賠的優質服務,做到承保熱情,理賠及時,為投保戶排憂解難。同時,果積極向旅客宣傳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鼓勵旅客自願投保。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落實責任,認真研究實施方案,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個體私營車船特別是客車客船業主凡未按規定保險而有關職能部門擅自發放證照準其營運的,一經查出,不僅要追究車船業主的責任,且將嚴肅追究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