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條修改為“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擅自使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罰款收入全部上交國庫。”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