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在1994.01.2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1.29
- 實施時間:1994.01.29
《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在1994.01.2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09.0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的決定 頒布...
《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在1994.01.2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4.01.29 實施時間 1994....
第四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第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註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本規定執行。第六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董事會會議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第三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一)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二)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三)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四)合營企業的合併...
第二十一條中外合作企業的設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及參照本審批細則執行。第二十二條建設部受理、審批、日常監督管理合資企業具體工作由建設部公司社團管理辦公室負責。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自下發...
⑶ 是有限責任公司。⑷ 合營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性質 從分類學的角度講;中外合資企業屬於非公有制經濟性質的企業。(有些分歧)這種公有經濟和私有經濟相互融合,流動...
三我國和外國雙方,如均在對方國土辦有合營企業,若交納登記註冊費的標準過於懸殊,可按照對等原則通過談判解決。四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或其委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國獨自投資經營企業,在辦理...
1994年4月9日吉林省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1994年5月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經營區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股權性合營企業,合資各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合作企業,各方可按照合作企業契約的約定...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一九九一年第91號令發布)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一九九二年底,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曾會同我局和原國務院經貿辦、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對外經濟貿易部聯合發出了《關於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向...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控股(包括相對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投資額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併報表的方 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實行地域管轄,市勞動局負責管轄我市市區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各縣(市)勞動局負責...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嚴肅國家財經法規,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的審計監督,促進合資、合作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註冊資本有下限規定,減少註冊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低於法定資金數額的;(二)企業在契約或章程中對生產經營規模有最低規模規定的,減少註冊資本後的投資總額小於該最低規模的;(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契約中規定外方...
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的檔案管理工作,改善投資環境,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必須按照合營契約或企業章程載明、經登記註冊的出資期限和數額如期繳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營各方未能在合營契約規定的期限內,外資企業投資者未能在企業章程規定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
第十條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投資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抽回其註冊資本。合作企業在契約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投資人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契約中約定外國投資人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但須按有關...
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穗府(1989)8號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保障合法經營,制止非法經營,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六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公司法》...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設立,保障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設立從事職業介紹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我省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從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在國家未有統一規定之前,也依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辦法進行分配和管理。中方投資者從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取得的其他所得,應與分得利潤一併依照...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和對外商投資企業收取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重要服務價格(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單位。本辦法所稱重要服務價格(經營服務性...
第一條為了利用外資開發經營房地產,加快城市建設和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在...
1990年8月1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第一條 為促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發展,加強土地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外合營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和《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
3、合營企業固定資產的劃分標準和折舊年限,應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執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使用:(1)屬於註冊資本數額的固定資產,其所提取的折舊應留在本企業使用,不得視同利潤分配或用作償還股東投資; (2)...
第二條凡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我市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可按本規定的有關條款享受優惠待遇。第三條在我市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不含土地開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