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

《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在1994.01.2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1.29
  • 實施時間:1994.01.2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註冊資本的監督管理,保護中外各方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境內舉辦的合資、合作企業。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合資、合作企業註冊資本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應設專人負責。
第四條 合資、合作企業各方應當按照契約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數額。
合資、合作契約規定一次繳清出資數額的,合資、合作企業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最遲在6個月內繳清。
合資、合作契約規定分期出資的,合資、合作企業各方第一期出資額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其餘出資額,合資、合作企業各方應按契約規定及時繳清。
第五條 合資、合作企業各方繳清註冊資本的,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應將驗資報告報原契約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驗資未獲通過或未按規定驗資的,視為未按時出資。
第六條 合資、合作企業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期限繳清出資額的,視合資、合作企業自動解散,合資、合作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即可吊銷其營業執照,並應予以公告。
第七條 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投資者按本辦法繳清了註冊資本,外方投資者未按期繳清註冊資本的,中方投資者可以另找外方投資者組建新的合資、合作企業,或成立內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本辦法繳清了註冊資本而中方投資者未按期繳清註冊資本的,外方投資者可以另找中方合資、合作者,或成立外商獨資企業。
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合資、合作主體變更後,企業均須依法辦理有關審批、登記手續。
第八條 合資、合作企業在未繳清註冊資本期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不向該企業頒發營業執照正本。
第九條 合資、合作企業不行抽逃資金。對抽逃資金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該企業限期收回;逾期不收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條 對外商獨資企業註冊資本的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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