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09.0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09.0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09.0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
《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在1994.01.2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4.01.29 實施時間 1994.01.2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工會組織。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
第一條 為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履行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吉林省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辦法 (1992年2月28日省政府令第56號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吸引外商投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是外商來我省投資舉辦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本辦法。第二章 審批管理機構和...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工作,提高辦事效率,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舉辦與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對申請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部門在各自審批階段內,自收到全部合格檔案之日起按以下時限實施審批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或外資企業的項目報告十天以內,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工會,應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行政在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的工資、福利、安全生產、獎懲以及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第三十六條 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方面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協商解決有關職工獎懲、工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政府、社會團體、國際性機構投資建造、購買的房屋,為涉外房產。凡不屬於以上各類產權類別的房屋,包括因所有權人不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軍隊代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團體和信教民眾集體投資建造、購買的及其通過接受贈與、遺贈或其他合法途逕取得...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戶,外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組織,港澳、台灣同胞和華僑興辦的獨資、合資和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組織、公民,我市在外地、港澳地區及國外舉辦的獨資、合資和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在國家許可的範圍內對研究開發機構在稅收、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第七章 科學技術工作者 編輯 語音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提高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社會地位,改...
第九條 在合作區投資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資經營;(二)中外合作經營;(三)外商獨資經營;(四)國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獨立經營和聯合經營;(五)補償貿易;(六)租賃;(七)購買合作區的債券和股票;(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以本條(一)、(二)、(三)項方式投資...
只增加註冊資本,已交納登記註冊費,不再交納變更登記費。三我國和外國雙方,如均在對方國土辦有合營企業,若交納登記註冊費的標準過於懸殊,可按照對等原則通過談判解決。四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或其委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國獨自投資經營企業,在辦理有關登記註冊和變更登記...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為了明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範圍相適應。合營各方按註冊資本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
第十六條 中外投資者在開發區內投資興辦企業及各項事業,應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按規定分別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開業。第十七條 經批准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契約規定期限開工建設,不能按期投入資本、動工興建的,經批准可以延期;超過法定期限未投入資本、動工興建的,收回土地使用權,...
吉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1992年7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2號發布,根據1995年12月30日吉政發〔1995〕60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籌集高等級公路建設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發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2004年2月...
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控股(包括相對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投資額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併報表的方 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外商及其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本規定所稱外商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外商及其投資企業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
(3)變更外商合資、合作方的,應提交相關契約複印件及各方註冊登記檔案;(4)變更外商投資比例的,應提交內地投資者投資比例不低於51%或擁有經營主導權的證明;(5)變更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董事會或聯合委員會成員的,應提交董事長或者聯合委員會主任為內地代表的證明及內地代表在董事會或聯合...
為了隱定市場,安排好人民生活,保持主要副食品價格的基本穩定,強化政府對市場的調控能力,平抑突發性的價格暴漲暴落,根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吉發〔1992〕23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吉政辦發〔1993〕4號)精神...
《吉林省工業集中區管理辦法》在2011.02.0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業集中區的管理,加快工業集中區的建設,促進我省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集中區,是指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以發展工業為主、享受省...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興辦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內地興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也適用於華僑投資興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國的合營者在中國境內興辦的金融、保險類企業,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合營者在內地興辦的此類企業,...
11.章程的修改程式;12.章程的生效程式。第十二條合資企業協定、契約、章程經審批機構批准後生效,其修改亦同。第十三條合資企業組織形式、註冊資本、出資方式、經營管理、技術引進、場地使用、稅務、外匯管理、財務與會計、職工管理、工會等均應依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四條由建設部審批成立的合資企業,變更...
第十一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興辦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內地興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也適用於華僑投資興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國的合營者在中國境內興辦的金融、保險類企業,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合營者在內地興辦的此類企業,不...
季節工、農民輪換工。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可比照本細則執行。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及私營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可參照本細則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相牴觸的,按本細則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2000),2000年10月31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修正),2000年10月31日發布。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六)《決定》廢止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修訂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關於註冊資本出資的內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認真遵照執行。二、關於外資統計 (七)根據《...
第九條在合作區投資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資經營;(二)中外合作經營;(三)外商獨資經營;(四)國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獨立經營和聯合經營;(五)補償貿易;(六)租賃;(七)購買合作區的債券和股票;(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以本條(一)、(二)、(三)項方式投資...
根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內容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
第五十七條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在國外創辦科學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第五十八條鼓勵國外組織和個人在我省境內創辦獨資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研究開發機構及高新技術企業,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五十九條鼓勵和推動科學技術合作與經濟合作相結合,大力發展技術及其產品出口,不斷增強在國際市場...
(7)企業的類型和經濟性質。企業類型是根據企業產權形式和責任形式所作的劃分。它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聯營企業、企業集團、股份合作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經濟性質是指企業的所有制性質。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多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