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09.0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第九條修改為:“合資、合作企業不得抽逃資金。對抽逃資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收回,處以所抽逃資金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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