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辦理期限:45個工作日
設立
申請人提出申請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託代理人提交,經受理視窗現場確認後,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複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員比對複印件。
(二)材料清單
1.設立
(1)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複印件,營業執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批准檔案複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5)可行性研究報告;
(6)屬於合資、合作的,還應提交相關契約複印件;
(7)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註冊登記檔案複印件;
(8)章程;
(9)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經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10)內地投資者投資比例不低於51%,擁有經營主導權的證明;
(11)董事長或者聯合委員會主任為內地代表的證明,內地代表在董事會或者聯合委員會中居多數的證明。
受理人員對申請當場審查作出處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下一步
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全部內容
不屬於職權範圍——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向有關單位申請
受理期限:5個工作日。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全部材料;超過受理期限未答覆的,視為受理。
省級文化部門初審材料
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初審材料,於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上報文化部或不予上報文化部或不予上報的決定。
文化部審查材料
文化部審查材料,於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決定。
省級文化部門業務人員通知申請人領取決定檔案。同意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省級文化部門業務人員通知申請人領取決定檔案。同意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站公開。申請人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或簡訊通知,並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決定文書。
辦理期限
45個工作日
變更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在變更後30日內,持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領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文化主管部門不再履行變更審批手續。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但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未記錄姓名或身份證明編碼的,還應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
(1)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登記表;
(2)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
(3)變更外商合資、合作方的,應提交相關契約複印件及各方註冊登記檔案;
(4)變更外商投資比例的,應提交內地投資者投資比例不低於51%或擁有經營主導權的證明;
(5)變更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董事會或聯合委員會成員的,應提交董事長或者聯合委員會主任為內地代表的證明及內地代表在董事會或聯合委員會中居多數的證明。
註銷
依申請註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註銷申請書;
(2)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
補證
(1)補證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主管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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