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作用:投資者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審批規定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年7月22日
港、澳投資者是演出經紀機構的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14號)取消了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許可和認定。
183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184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185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186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187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 15 文化部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8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
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國務院決定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
批准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修改為“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以及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第二款修改為:“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
(5)三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書;(6)與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1)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2)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及註冊登記檔案;(3)與內地合資、...
國務院決定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是營業性演出所進行的審批業務,主要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備案審批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對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
(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五)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檔案。”刪除第十三條。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依法登記的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文化部 市文化委 30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文化部 市文化委 31 台灣地...
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在內地從事《協定》規定的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4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除了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檔案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二)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及註冊登記檔案;(三)中國合資、合作經營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單位申請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業務的施工單位審核;中外合作音像製品零售企業設立與變更審批;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
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本條規定的審批手續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第三章營業...
鑽探、挖掘等作業同意;負責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同意;負責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所經營單位審批;負責出版物、音像製品零售企業設立與變更審批;負責公共場所及新建、擴建;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衛生許可證審批;負責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負責醫療機構設定及執業、變更、歇業、註銷登記;負責...
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負責中國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負責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設立審批;負責在歌舞娛樂場所、旅遊景區、主題公園、遊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舉辦駐場涉外演出...
的許可;中外合作音像製品零售企業設立與變更的許可;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許可;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許可;設立可錄光碟生產企業的許可;被關閉光碟廠生產線處理的許可;民辦教育機構名稱冠名“河北”審批;省直醫療衛生機構...
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
(三)審批事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子項:無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二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40項...
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
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本條規定的審批手續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第三章 ...
負責全市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領域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演出經紀機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含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的審批)。負責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負責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
1.增加外商投資電影院放映經營許可審批職責。2.增加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和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職責。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文物、博物館、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文化和旅遊部 最佳化準入服務 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套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市文化和旅遊局 31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最佳化準入服務 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套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市文化和旅遊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後置審批 14 文化部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