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是需要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審批的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實施機關: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是需要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審批的項目。
項目名稱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項目類別 行政許可暫緩執行 設定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文化部 市文化委 30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9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
184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185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186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187 設立內資演出...
(5)三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書;(6)與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1)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
2、《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40、41、42、43項將“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及“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
單位申請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業務的施工單位審核;中外合作音像製品零售企業設立與變更審批;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是營業性演出所進行的審批業務,主要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備案審批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
負責被關閉光碟廠生產線處理審批;負責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其他建築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同意;負責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同意;負責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所經營單位審批;負責出版物、音像...
優許境外投資者在中國內地投資者控股或者擁有主導權的前提下設立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允許港澳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和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允許港澳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
第十一條第一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檔案:(一)申請書;(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名稱、住所;(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鼓勵華僑、港澳投資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第三條 華僑、港澳投資者在境內可以下列形式進行投資:(一)舉辦華僑、港澳投資者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二)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三)開展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合作...
1.增加外商投資電影院放映經營許可審批職責。2.增加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和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職責。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
負責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演出經紀機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含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的審批)。負責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負責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
依法負責許可權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開辦視頻點播業務(乙種)審批,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
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修改為“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以及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第二款修改為:“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
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修改為“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以及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第二款修改為:“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