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是需要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審批的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實施機關: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
項目名稱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項目類別 行政許可暫緩執行
設定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檔案:(一)申請書;(二)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住所;(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四)投資者的資信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五)資金來源、數額、期限及證明;(六)土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檔案。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區投資者申請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台灣地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文化部關於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