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是吉林市政府發布的一篇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 發布日期:1989-01-31
- 生效日期:1989-02-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夫妻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人口控制計畫納入各級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的任期目標責任制,作為考核其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計畫生育工作所需經費,落實計畫生育幹部的各項待遇。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人口計畫。
(2)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3)指導育能夫妻落實節育措施,管理髮放避孕藥具。
(4)統計上報各類計畫生育報表。
(5)監督、指導駐本轄區各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
(6)組織所轄區的計畫生育專(兼)職人員業務培訓。
(1)向民眾宣傳黨和國家有關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規定,宣傳節育避孕、優生優育科學知識。
(2)按計畫落實生育指標,傳送避孕藥具,指導育能夫妻落實節育措施。
(3)定期進行孕情檢查,掌握育能婦女懷孕情況。
(4)定期報告人口計畫執行情況。
計畫生育服務機構配備相應的事業編制。三萬人以下的鄉(鎮)配備1名事業編制,三萬人以上的,每增加一萬人,增加1名事業編制。
(1)鄉(鎮)、街道以上計畫生育專職幹部(包括招聘幹部)和企事業單位計畫生育專職幹部,每月發崗位津貼十元,每年發給相當於一百二十元的勞動保護用品。
(2)在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計畫生育崗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在市、縣(市、區)計畫生育部門及直屬單位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的專職幹部(包括招聘幹部),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對工作在績顯著,貢獻較大的,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或晉升工資。
(3)評為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的計畫生育專職幹部,給予晉升一級工資的獎勵。
(4)村計畫生育服務站工作人員、農業社計畫生育宣傳員的報酬,由當地政府確定。村婦女主任兼做計畫生育工作的,其年工資不低於村主要幹部的百分之七十。
(1)現有一個孩子,經縣以上病殘兒鑑定小組診斷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婚後五年以上未育,女方年齡達三十周歲以上,經縣以上醫療單位確診為不孕症,經法律公證抱養一個孩子後,又恢復生育能力的。
(3)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現只有一個孩子的。
(4)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回我市定居的台灣、港澳同胞,現只有一個孩子的。
(5)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孩子,另一方為無子女的。
(1)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現有一個孩子,並已年滿三周歲的。
(2)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現有一個孩子,並已年滿七周歲的。
(1)夫妻一方為非遺傳性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現只有一個女孩的。
(2)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現只有一個女孩的。
(3)夫方兩代以上單傳,現只有一個女孩的。
(4)夫妻雙方戶籍均在達到計畫生育標準的村(即“五好村”),女方年滿三十周歲,現只有一個女孩的。
(5)夫方的同胞兄弟,經縣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計畫生育部門證明,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6)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節育手術事故的處理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享受公費醫療的由公醫療費開支;國營和集體企業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在職工福利基金中開支,城鎮無職業居民、個體戶及農民,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從計畫 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1)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二天,重體力勞動者在手術後七天內不做重體力勞動。
(2)取宮內節育器,休息一天。
(3)輸精管結紮,休息七天。
(4)輸卵管結紮,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產,休息十四天,人工流產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十六天;人工流產同時結紮輸卵管,休息三十天。
(6)中期中止妊娠,休息三十天,中期中止妊娠同時結紮輸卵管,休息四十天;產後結紮輸卵管的,產假外加十四天。
(7)接受節育手術者(不含超生者),在規定休息時間內,職工工資獎金照發,享受在崗職工的一切福利和勞動保護待遇。接受人流術、引產術、結紮術的職工,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二十元的營養補助費或物品。接受節育手術的城鎮無職業居民、城鄉個體勞動者、農民,可由當地適當補貼或減免本人當年義務工,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1)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孩子,不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只有一個孩子,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兩個孩子,死亡一個不再生育的。
(4)夫妻無子女,合法抱養一個孩子不再生育的。
(1)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八元。
(2)城鎮分配住房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其獨生子女的住房面積按兩個人標準計算。
(3)對農村獨生子女戶,在分配化肥、種子、柴油、農貸和劃分宅基地等方面應給子優待和照顧,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4)獨生子女醫藥費以男方單位為主報銷,男方無工作的由女方單位報銷,報銷金額不得低於全部醫藥費的百分之六十。
(5)獨生子女入託兒所、幼稚園、學前班的,由女方單位報銷保育費,女方無工作的由男方單位報銷。
獨生子女十四周歲前入學的學雜費由男方單位報銷,男方無工作的由女方單位報銷。
(1)夫妻雙方是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每月各發四元。
(2)一方是職工,另一方是城鎮無職業居民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每月發給八元。
(3)一方是職工,另一方戶口在農村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每月發給四元。
(4)夫妻雙方是契約工、臨時工的,工作期間由所在單位每月各發四元,一方解僱後另一方單位發給八元。
(5)夫妻雙方是城鎮無職業居民的,由所在街道每月發給八元。
(6)夫妻雙方是農民的,保健費由所在行政村每年按九十六元的標準發給;也可以通過增加責任田、包產田、自留地或減少社會義務負擔,降低包產指標等辦法,使獨生子女家庭每年享受相當於九十六元的待遇。
(7)辦理獨生子女證後夫妻離婚或喪偶的,由撫養一方所在單位每月發給八元。
(8)停薪留職人員由原單位發給;停產單位,獨生子女保健費待恢復生產後補發。
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再婚的夫妻,子女合計為兩個以上的,收回獨生子女證,原得的待遇不退。
(1)國營、集體企業,由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列支;確有困難的,由企業管理費抵補。
(2)機關、事業單位,由行政費中的福利費列支;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事業費中解決。
(3)實行各種承包制的單位,在集體提留中列支。
(4)城鎮無職業居民,由計畫生育事業費列支。
(5)農民及其獨生子女的優待與獎勵費用,由所在村的定項統籌款、公益金或鄉、村企業提留中支付。
(1)徵收超生費:超生一胎,自分娩之月起至孩子滿十四歲周止,職工每月徵收夫妻雙方標準工資百分之二十的超生費;農民、城鎮無職業居民和城鄉個體勞動者,徵收超生費2000-5000元。此後繼續超生的,再按上述標準加倍徵收。
職工的超生費由所在單位一次性收繳或逐月從工資中扣除,此款納入本單位福利基金。職工調轉工作,調出單位應將超生費未收繳部分在工資關係中註明,由調入單位繼續徵收。城鎮無職業居民、城鄉個體勞動者、農民的超生費由所在鄉(鎮)、街道視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一次或分期徵收,無力繳納現金的,可對其非基本生產、生活資料作價徵收。
(2)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不發,產前檢查和生育費用自理。
(3)夫妻各降一級工資,取消一年內評獎,評模資格,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4)試用期幹部和學徒工轉正期延期一年。
(5)超生子女入託兒所、幼稚園的,不報銷保育費、管理費,在本單位入托入園的也要按標準交納保育費、管理費。
(6)城鄉居民申請宅基地和劃撥口糧田時,超生人口十四周歲前不列入計算標準。
(7)因超生造成生活困難和住房擁擠的不予社會救濟和擴大住房面積。
(8)城鄉個體勞動者超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給予短期收繳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早育、非婚生育的,生育第一胎,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處以男女雙方各500-1000元的罰款。
(1)每出現一例早育的,罰款500-3000元。
(2)每出現一例超生一胎的,罰款3000-10000元。
(3)每出現一例超生二胎或多胎的,罰款5000-10000元。超生夫妻在同一單位的,罰款取最高額;不在同一單位的,分別處罰所在單位;一方是職工,一方是城鄉居民的,罰職工單位最高額。
對有計畫外生育的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處以不低於其年標準工資百分之二的罰款。
(1)遺棄、殘害嬰幼兒、虐待女嬰生母的。
(2)弄虛作假更改民族成份或騙取病殘兒鑑定證明達到懷孕或生育目的的。
(3)非法為他人鑑定胎兒性別,摘取節育器及破壞節育措施的。
(4)侮辱、威脅、毆打、傷害計畫生育工作人員,故意損害其財產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擾亂計畫生育管理機關工作秩序,造成影響和後果的。
(5)為計畫外懷孕和超計畫生育者提供居住條件,造成影響和後果的。
(6)計畫生育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婚姻登記人員、戶籍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給計畫生育工作造成不良後果或重大事故的。
(7)具有其他破壞計畫生育行為的。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職工出現超生以及其它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罰。
當事人或單位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計畫生育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十五日內未申請複議的處罰決定生效。當事人或單位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庭)提出訴訟;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複議決定生效。當事人或單位對生效的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不履行的,由做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庭)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