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計畫生育管理行政處理若干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的一切組織和公民(含戶籍在我省離開省境的公民)。實行計畫生育,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依法結婚的男女雙方,領取生育證後方可自願懷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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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
【發布日期】1993-10-25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計畫生育管理行政處理若干規定
(1993年10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
第一條根據《吉林省計畫生育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的一切組織和公民(含戶籍在我省離開省境的公民)。
第三條實行計畫生育,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依法結婚的男女雙方,領取生育證後方可自願懷孕、生育。
第四條未領取生育證的育齡夫妻必須採取安全可靠的節育措施。未按規定採取節育措施的,予以批評教育,並限期採取節育措施;逾期的,收取每天一元的計畫生育管理費,直至採取節育措施為止。
第五條計畫外懷孕又未主動終止妊娠的,予以批評教育,並限期終止妊娠;逾期的,收取每天十元的計畫生育管理費,直至終止妊娠為止。
第六條凡流動育齡人口,未按規定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補辦證件;逾期的,收取每天二元的計畫生育管理費,直至取得《流動人口婚育證》為止。
第七條有關部門未按規定為流動育齡人口辦理有關手續的,對直接責任者收取每例一百元至二百元的計畫生育管理費,並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包庇、隱藏計畫外懷孕婦女造成計畫外生育的,視情節收取三千元至五千元的計畫生育管理費。
第九條出現計畫外生育職工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取消單位本年度評選先進集體和文明單位資格,並對單位收取每例二千元至一萬元的計畫生育管理費。
因計畫外懷孕而被單位開除或辭退的職工、臨時工,造成計畫外生育的,對單位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對計畫外生育的,按下列標準收取計畫外生育費:
(一)第一胎司計畫外生育的,收取一千元至五千元。
(二)第二胎屬計畫外生育的,收取五千元至三萬元。
(三)第三胎及其以上屬計畫外生育的,收取一萬元至六萬元。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孩子的,視為計畫外生育,比照前款規定收取計畫外生育費。
第十一條計畫外生育的,除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處理外,同時由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給予下列處理:
(一)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生育費自理;夫妻雙方各降一級工資,取消三年內評獎、評模資格,五年內不得晉級晉職;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
(二)農民夫妻五年內不予招工招乾、轉為城鎮戶口。
第十二條本規定收費一萬元以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決定,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收費決定不服的,可依據《吉林省計畫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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