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吉林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標準、技術規範;負責起草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市衛生、計畫生育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標準、技術規範;負責起草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市衛生、計畫生育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全市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措施,組織實施國家、省免疫規劃及政策規定,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實施防控與干預,管理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三、負責衛生應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工作。制定全市衛生應急、緊急醫學救援預案和政策措施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指導實施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四、貫徹執行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公共衛生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五、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六、負責醫療服務(含中醫)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行業監督管理;執行國家、省有關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擬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範圍,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計生服務機構的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負責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技術質量控制與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技術風險防範,指導醫療事故爭議處理。
七、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省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根據國家、省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九、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促進有關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組織開展全市衛生、計畫生育和中醫藥相關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市衛生、計生和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市衛生、計生和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以及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三、組織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繼續醫學教育,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中醫藥事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制定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
十五、承擔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及市委保健委員會委託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保健對象重要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
十六、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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