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統計管理條例

吉林市統計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統計管理,發揮統計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而制定的。

【發布單位】807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9-14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統計管理條例
(1992年7月23日吉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統計管理,發揮統計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保障統計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戶,外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組織、港澳、台灣同胞和華僑興辦的獨資、合資和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組織、公民,我市在外地、港澳地區及國外舉辦的獨資、合資和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有依法按期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和按規定使用統計資料的權利。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有計畫地加強統計信息自動化的建設,逐步實現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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