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於1995年1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1996年6月28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1996-06-28
- 實施日期:1996-06-28
- 所屬累唄:地方法規
《吉林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於1995年1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1996年6月28日公布施行。
《吉林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於1995年1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1996年6月28日公布施行。簡介【發...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設、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文物的職責。第五條文物保護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專款專用。城市維護費...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內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的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的保護和管理,保持其歷史風貌和真實性、完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內從事保護管理、生產生活、經營服務、旅遊開發、參觀考察...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一、將《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國外有關機構和個人或我與國外合作出版文物書刊、拍攝有關文物的電影和電視,須經省或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一)各地文物主管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引導規劃博物館的規模、種類及布局,指導博物館按照責權利相一致原則,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鼓勵博物館利用歷史建築和文物保護單位作為館舍辦館。(二)要按照博物館行業標準和規範,依法分類開展博物館的備案工作。國有博物館按屬地原則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由市(州)級...
《吉林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是吉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條例。全文共七章56條,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過歷程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後在長春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吉林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檔案全文 吉林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2023...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妥善保管社會各界捐贈的革命文物、烈士遺物等物品,建立健全捐贈檔案。第三十一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力量。鼓勵引導退役軍人、烈士親屬、機關幹部、專家學者、青年學生等社會群體參加義務講解員、紅色宣講員、文明引導員等志願服務活動...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前,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池、草坪作為分界。涉及文物保護的除外。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十)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損壞文物古蹟、建築物、構築物的,按文物保護等有關規定處理。(十一)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時清掃保潔責任區環境衛生的,給予批評教育,並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十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沿街亂拋、散落廢棄物或散體物的,...
第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採掘砂、石、土,其採掘地點、範圍及方式,均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文物、古蹟保護區須經文化部門同意,通航河段設計最高通航水位以內,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由航道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繳納資源管理費。進行爆破作業,須經公安部門批准。第四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各項...
第十五條 文物管理單位和使用高層建築、地下工程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文物保護、高層建築和地下工程的消防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各企業單位,應堅持廠月檢查、車間周檢查、班組日檢查的防火三級檢查制。第十七條 防火檢查人員應依據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範,確定火險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各單位對存在的火險隱患,...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禁止恢復、建立宗族墓地或者返遷、重建已經遷移、平復的墳墓。第十八條 在公墓中...
建設用地單位需要移植、砍伐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繳納土地使用費居民庭院(廠區)內的自栽自養的樹木,按園林管理部門的規定給予補償。第十九條 拆遷中對革命紀念建築物、革命烈士碑墓以及文物古蹟、教堂、寺廟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拆遷中發現的出土文物,要嚴加保護,並報告主管部門處理。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四)用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居住區、工業區、倉儲區、科研文教區;(五)開發區;(六)需要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其他地段和區域。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於開發建設單位報當地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詳細規劃。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禁止恢復、建立宗族墓地或者返遷、重建已經遷移、平復的墳墓。第十八條 在公墓中...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禁止在名勝古蹟、文物保護區、地質遺蹟保護區、風景區、水庫和河流的堤壩、鐵路用地、公路兩側葬墳(國家保護的具有紀念意義的墳墓除外)。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碑誌必須遷移或平毀。第十二條從事經營性骨灰存放的,必須經民政部門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三條經營喪葬用品必須經民政...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對文物、古蹟的保護和研究工作。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地方志的編纂工作。第六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展具有民族地方特點的廣播、電視事業。第六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城鄉醫療衛生事業,加強醫療衛生隊伍的建設,發掘和繼承蒙古族的醫學遺產,發展蒙醫蒙藥。重視中西醫學的研究。積極防治...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四)用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居住區、工業區、倉儲區、科研文教區;(五)開發區;(六)需要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其他地段和區域。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於開發建設單位報當地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詳細規劃。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吉林長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吉林長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防範生態環境風險,實現保護區及周邊區域的統籌規劃、保護和管理,築牢生態安全螢幕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條例信息 2012年7月18日吉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11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吉林省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七)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 (八)候車(船、機)室。 第十條 早六點至晚八點期間,禁止攜帶中型犬在人民廣場、世紀廣場、吉林火車站東廣場及西廣場、松花江兩岸的清水綠帶、北山公園、龍潭山公園、玄天嶺公園、兒童公園、江北公園等人員密集的開放式公共場所活動。 第十一條 犬只驚嚇、傷害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