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鎮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招標拍賣辦法》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鎮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招標拍賣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吉林市城鎮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招標拍賣辦法》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吉林市城鎮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招標拍賣辦法》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2002年3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3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公布) 第一條 為盤活國有...
吉林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是一個政府機構條例,隸屬吉林市,屬於非盈利性事業單位 時間 (2011年6月28日吉林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8號公布 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內容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
《吉林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關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已經2011年6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屆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行為,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有關法律、...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協定、招標、拍賣的方式。協定出讓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出讓方向有意受讓方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地塊的有關資料和規定;(二)有意受讓方向出讓方提出書面用地申請,並遞交有關資信證明和檔案;(三)出讓方對有意受讓方提交的申請、檔案等進行審查論證,並於十五日內作出答覆;...
建立健全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實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制度保障和前提條件。各市、縣要按照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 〔2007〕277號)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國土資源、財政及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
(四)中標者接到中標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五)中標者按契約約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和其他費用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第十四條拍賣出讓須按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公布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現狀、使用...
第六十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138號令)、《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市政府162號令)、《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決定在2013.01.24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13.01.24 實施時間 2013.01....
實施不增加房屋補償費用的繼承、拍賣等行為,房屋權利人持合法證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申請後,由房屋徵收部門書面通知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等部門辦理房屋權利人變更手續。第三章評估 第十七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擬徵收項目的名稱、範圍、戶數、建築面積、聯繫方式等相關情況通過吉林市建設信息網予以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於1986年1月10日 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市編委吉市編字[86]5號檔案批准 成立的。是負責全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機構,是市政府批准行使政府職能的副縣級事業單位,隸屬市建委領導。主要職責 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規性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政府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和實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意見》(吉政發〔2001〕27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作價出資、租賃和抵押工作;執行國家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定政府收購土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儲備庫建設,管理和規範土地市場,制定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定級...
第三十四條 實行政府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用地計畫,儲備一定數量的國有土地,並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及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等符合劃撥用地...
1、負責城市(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的統一收購儲備,代政府行使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2、負責建立全縣土地儲備收購制度,制訂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及管理辦法,逐步完善“統一收(征)購、統一儲備、統一出讓”的國有土地招標拍賣運作新機制;3、圍繞政府土地儲備庫建設,負責開展土地徵購、收購、收回、儲備、招標拍賣資產經營...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作價出資、租賃和抵押工作;執行國家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街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定政府收購土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儲備庫建設,管理和規範土地市場,制定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定級、基準地價...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定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
2002年5月國土資源部發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發布了《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將對由市場形成價格起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沒有具體界定經營性用地的範圍(如經營性高速公路建設算不算經營性用地?);沒有規定協定出讓也必須按市場價出讓;只規定了一個協定出讓的最低價,而且...
有關管理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的規定,改革和完善有關基本建設計畫審批程式,適應當前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客觀要求,積極推進土地交易的市場化。有關管理部門要切實做好新規定與原有政策規定的銜接工作,針對歷史遺留問題和正在辦理審批手續的經營性開發建設項目,區別不同情況提出...
3、按照契約約定的土地招標拍賣所得比例予以補償;4、對收購儲備土地上建築物的補償,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必須如實申報成交價格,申報土地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於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優先收購。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的建設項目所需用地,必須從政府...
通過政府統一進行收購儲備的,簽訂收購儲備和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後,國土資源部門方可實施出讓或劃撥。涉及占用農用地或集體土地的,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農轉用和征地手續並支付征地補償費及征地有關稅費後,國土資源部門方可進行出讓或劃撥。第十二條 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二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作價出資、抵押和租賃工作;執行國家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擬定政府收購土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儲備庫建設,管理和規範土地市場,制定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方案並組織實施。監察科 負責宣傳貫徹...
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處理、地價評估、政策收購等政策諮詢服務工作。承擔土地收購儲備,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等相關服務工作;為土地礦產資源產品交易、談招商等活動提供服務保障;為招標拍賣掛牌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或委託代理土地使用權、採礦權交易提供服務保障;負責...
3、根據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進行土地的拆遷、整理、歸併整理和基礎設施的建設,形成可供出讓和出租的"熟地";代表政府與單位協調、談判和簽定土地供給契約等,負責城鎮國有存量土地收購儲備。4、全面落實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負責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5、負責基準地價的制定更新、公開查詢、動態監測,6...
(二)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址(含岩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保護規劃等綜合和整治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縣城區、鄉鎮轄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和招標拍賣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6、承辦縣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工作。華容縣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1、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具體實施國土資源有形市場發展規劃、目標;2、受國土資源部門和其它單位、個人委託,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採礦權、探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及抵押登記事務性工作;3、建立地價資料庫,對新建商品房以外...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負責全縣土地儲備計畫和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編制工作; 具體組織實施經批准的土地儲備計畫和土地儲備出讓年度計畫;負責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為城市建設提供土地資源保障;會同局內有關科、室、所做好儲備土地供應工作;負責入庫土地的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
(五)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執行各類建設用地的定額指標;承辦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核、報批手續;負責建設征(使)用地的前期管理和跟蹤檢查工作;實施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收購儲備;對城鎮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商品房開發及商業用途的土地實施招標拍賣;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用地管理。(...
負責管理小城鎮建設工作。負責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方案;負責臨時用地管理和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負責國有土地、閒置土地、儲備土地的管理,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供應、出讓信息;擬定和實施土地收購、儲備辦法,並根據縣土地儲備領導小組批准的土地儲備計畫,具體負責實施土地儲備...
(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地價評估和收購儲備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城鎮基準地價評測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建立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