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蘭市國土資源局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全市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實施意見;實施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舒蘭市國土資源局
- 內設機構:5個
- 規劃地籍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 所在地:舒蘭市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下達並實施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三)監督檢查全市土地、礦產資源利用和規劃執行情況;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四)擬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監督耕地開墾,負責耕地占補平衡等工作。
(五)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承擔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工作;負責土地市場管理和動態監測系統建設工作;承辦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徵收(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監管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工作。
(七)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更新與平衡、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登記和礦業權市場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九)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對礦產儲量評審結果進行備案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
(十)監督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與監督;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處理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進行地質災害評估備案,保護地質環境;指導水文、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保護地質遺蹟,承擔地質遺蹟保護區的申報工作。
(十二)管理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完成國家、省、吉林市政府規定的國土資源稅費徵收、協收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採礦的申報、審批發證工作。
(十五)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一)局長李璞:主持局全面工作。負責全局人事管理、各類建設用地報批、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以及探礦權、採礦權新立、變更、延續、註銷等集體會審前的審查。分管計財科。
(二)副局長郭立波:協助局長抓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信訪、黨建、精神文明、紀檢、組織、人事監察、綜合治理工作。分管監察科、監察大隊、督察室、鄉(鎮)街國土所、分局工作。
(三)副局長王風軍:協助局長抓好土地基礎業務管理日常工作和政務大廳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科、地籍科、土地整理站。
(四)副局長任福友:協助局長抓好礦產資源管理和局機關建設服務及局包鄉、包企工作。分管辦公室、礦產資源管理科、礦產資源儲量科、“打非辦”工作。
(五)總工程師尹曉濤:協助局長抓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實施和監督工作。對測繪站、規劃科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行政審批辦公室(規劃地籍科)
根據國家、省關於城、鄉國土資源方面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城、鄉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方面有關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審核、認證、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國土資源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研究擬定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定土地供應計畫、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整理和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擬定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草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規劃;監督檢查各類規劃和計畫的實施情況;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農村居民點建設、土地整理涉及土地利用事項的規劃審查;參與對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承擔科技外事工作,對科技項目和外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研究擬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以及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全市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工作;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管理,調查處理重大土地權屬爭議;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
(二)人秘科
協調和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及服務工作;負責全局人事管理、文秘、機關建設等項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等項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責任制考評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監察和政行風建設工作;負責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秘書事務、文電處理、調研、信息綜合、新聞宣傳、保密、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及機關資產管理工作;負責退休職工的管理和服務等項工作。
(三)計財科
組織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負責編制財務收支計畫和決算;負責擬定有關財務審計制度,對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管理;承擔財政撥給的辦公費用和其它資金管理工作;對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和審計管理;對國土資源管理相關費用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和規範。
(四)耕地保護和土地利用科
擬定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農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墾耕地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儲備庫建設;承擔農用地用途管制、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作價出資、租賃和抵押工作;執行國家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街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定政府收購土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儲備庫建設,管理和規範土地市場,制定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五)法規監察科
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立法規劃和計畫;組織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事宜;對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提出和下達對違法案件的處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