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土地市場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土地市場管理辦法》在2008.12.29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土地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12.29
  • 實施時間:2009.01.29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我市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本市土地市場秩序,增加地產收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供應、交易、土地儲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市、縣(市)土地市場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建設、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環保、物價、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市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設用地應當集中統一供應,對商業、旅遊、娛樂、商品房開發和工業用地由政府壟斷,統一收儲、統一徵用,統一對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實施出讓。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開發商提供土地。
商品住宅必須堅持連片開發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土地利用規劃、計畫的管理,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建立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和土地儲備制度。
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土地供應信息發布制度、供地條件與結果公示制度、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
第二章 土地供應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鄉規劃和房地產開發(年度)計畫及棚戶區改造計畫以及土地市場狀況等,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發布。
第七條 市政府成立土地市場供應協調評審小組,組長由市長擔任,評審小組成員為市規劃、財政、儲備中心、建設、發展改革、審計、環保、物價、監察、法制和黑龍江鶴城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等相關部門負責人。評審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土地儲備與供應的日常工作,提出土地儲備與出讓實施方案。
市中心城區土地出讓實施方案經市協調評審小組評審,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重大事項,提交市委常委會議審定。
第八條 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各類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之內。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安排的,應及時調整和修改。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准、備案建設項目之前,必須依法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審申請,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按規定要求進行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通過意見,確定選址條件核發《選址意見書》,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選址意見書》批准、核准和備案建設項目。
第十條 除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中列入的用地可劃撥之外,土地供應應當採用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
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應逐步實行有償使用的方式。
第十一條 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直接供應,不得用土地抵賬以及做為政策補償。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需進行拆遷補償的,在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後,國土資源部門方可實施出讓或劃撥。通過政府統一進行收購儲備的,簽訂收購儲備和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後,國土資源部門方可實施出讓或劃撥。涉及占用農用地或集體土地的,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農轉用和征地手續並支付征地補償費及征地有關稅費後,國土資源部門方可進行出讓或劃撥。
第十二條 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二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商品住宅開發用地的使用權出讓,主要以拍賣出讓方式進行。拍賣出讓時,原則上應當有三個以上(含三個)具備實質競爭意向的用地者,否則不予出讓。
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以掛牌方式進行。不能達到先期統一收儲拆遷“淨地”的,統一“淨地”工作可以在掛牌出讓成交之後進行,也可採取收儲拆遷“淨地”費用包乾的形式,作為用地條件由開發商實施。
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以掛牌出讓方式進行,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統一制訂並公布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
第十三條 開發單位有下列情況的,不得參與新的土地競買。
(一)未繳清土地出讓金(含其他欠款)的;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不適宜參與土地競買的;
(三)現有開發項目滿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
因競得人原因造成項目延期,滿一年內不動工,應當繳納相當於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閒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政府(出讓方)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原有建設用地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
租賃國有土地應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契約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通過國有土地租賃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含臨時用地),土地使用者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出讓契約,繳清地價款或出讓金後,可轉為出讓。
通過國有土地租賃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改變土地用途或雖不改變土地用途但增加容積率的,應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徵得市國土資源部門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十五條 應當保證40-70平方米廉租房、棚改回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應,不得進行集資建房;嚴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應。對亟需改造的棚戶區地段,也可實行“毛地”出讓,將拆遷安置補償作為用地條件,由開發商實施。對於棚戶區改造中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其中的商服(含商品房)用地,可以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不以拍賣、掛牌出讓方式進行。
哈大齊工業走廊項目及各縣(市)、區工業項目集中的產業基地和招商引資項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的,應確保土地供應。
第三章 土地轉讓
第十六條 未有建成建築物或雖建成建築物但需拆除重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符合相關規定轉讓條件的,轉讓方必須報經國土資源部門及相關部門審核;依法應當報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及相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批准。經批准後,轉讓雙方方可簽訂土地轉讓契約。
第十七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繳清地價款或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並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出讓契約約定對土地進行投資達到規定比例或規定規模。未完成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符合前款條件,經有權機關批准,可實施項目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按規定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或經批准不辦理出讓手續,按規定繳納轉讓中獲得的土地收益。土地收益的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以優惠價格受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的,須重新簽訂出讓契約,調整出讓地價或出讓金,並在轉讓方繳清地價款或出讓金後,土地使用權方能轉讓。
第十九條 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讓方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出讓手續,繳清地價款或出讓金後,土地使用權方能轉讓。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需依法處分給本農村集體組織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集體土地必須辦理徵用並補辦出讓手續後,方能轉移土地使用權。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本農村集體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轉移雙方應當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因設定抵押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通過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方式取得用地,不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土地使用者,可憑出讓契約向建設有關部門辦理出讓地塊的專項經營權,不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第四章 土地儲備
第二十二條 按照“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出水”的原則,建立土地儲備制度,由政府實施對土地的集中統一供應和對市場的調控。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城市規劃等部門編制土地儲備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土地儲備具體工作,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市、縣(市)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投資融資、成本核算和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的範圍:
(一)依法收回、收購、置換的土地;
(二)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法徵收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應當儲備的土地。
第二十五條 政府收購儲備土地資金主要來源:
(一)銀行貸款;
(二)土地出讓收益20%部分作為收儲資金;
(三)其它資金來源。
市中心城區拆遷整理、土地平整的具體工作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和城投公司負責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委託市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和城投公司,對市中心城區列入出讓計畫的地塊進行前期調查測算,由市財政、審計、物價、監察、拆遷行政部門同步進行核准。具體收購拆遷補償、土地整理“淨地”工作,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和城投公司實施。
第二十七條 規劃舊城改造地段的企事業單位進行整體搬遷改造,實行“退城進郊”、“退二進三”盤活企業土地資產的,政府統一收購儲備,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除按城市拆遷補償相關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外,並將公開出讓後的土地純收益的60%返還原用地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八條 空餘軍隊土地的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軍方同意轉讓的,可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公開出讓。
第二十九條 空閒的教育設施用地,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雙方協商確定收購價格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
第三十條 凡涉及改制產權出售和銀行不良資產債權回購及出售的企業用地,屬於近期規劃改造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經政府授權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可優先收購。
第五章 地價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確定基準地價,建立基準地價聽證和更新、公布制度。確定和更新的基準地價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核准。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標準宗地的標定地價體系並定期公布。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價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加強對交易地價、評估地價的監督。
土地使用權轉讓成交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劃撥土地使用權低於市場價格轉讓的,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必須全額上繳財政,不得減免、挪用。土地出讓金使用由財政部門提出預算,報同級政府審查批准。
第六章 契約和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或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規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土地,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或雖不改變土地用途但增加容積率的,必須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及市規劃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土地市場供應協調評審小組批准後,簽訂出讓補充契約或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收取或調整出讓金。
第三十六條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用地的房地產開發單位,實際建設超出出讓契約約定條件中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築面積部分,涉及容積率調整的,開發單位應按土地出讓成交時樓面地價的規定比例,補交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工程用地經檢查核驗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七章 土地市場信息發布
第三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一般地塊應於出讓開始日前20日,在齊齊哈爾日報、政府網、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媒介發布拍賣或者掛牌公告,重要地塊可提前至180天。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劃撥用地申請後,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劃撥土地通過相關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供地方案經政府批准後,相關結果亦應予以公示。
第四十條 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經依法批准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相關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
所有行政許可涉及到的實施主體、條件、程式、期限以及決定均予以公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土地交易、儲備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土地市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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