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辦法》在2013.11.12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1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2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管理,規範土地市場秩序,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辦法適用範圍是龍沙、鐵鋒、建華、富拉爾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七個區。
第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
(一)原劃撥土地不再適用《劃撥用地目錄》的;
(二)原劃撥土地改作商業服務業或工業用途的;
(三)政府以租賃形式批准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未再簽訂租賃契約的;
(四)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聯營和因出租地上附著物而發生土地使用權出租的;
(五)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
(六)因企業改制、房產交易等原因已辦理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授權經營手續的工業類用地,臨時改變用途用於商業、金融、商務辦公、娛樂、服務、旅遊、餐飲、停車場等經營性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標準和土地級別、用途劃分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制定,報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備案後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和土地級別、土地類別進行調整的,按調整後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繳,由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負責管理使用,由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對徵收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取國有土地年租金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並按照財政管理制度全額上繳。
國有土地年租金屬於基金類收入,應納入地方財政基金預算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減免、截留、擠占、挪用。
第七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征繳程式:
(一)申報登記。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應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出租登記手續。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發並要求填報的《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
2.登記人有效身份證明;
3.有關土地權屬材料或者房屋產權證;
4.出租房屋及場地的租賃契約或者協定書。
(二)調查核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接受申報後,應當進行現場調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級別、面積、土地使用權性質的基礎上,繪製土地示意圖,確定土地等級、地類及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
1.國有土地年租金計算公式為:
國有土地年租金=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計收面積
2.計收面積的界定:
宗地整體出租或改變用途的,按宗地界定計收面積;
場地(地上無建築物)出租或改變用途的,以實際出租或改變用途範圍土地面積界定計收面積;
因地上建築物出租或改變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變用途的,以實際出租或改變用途的建築分攤的土地面積作為計收面積。
(三)標準確定。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確定的土地等級、地類、計收面積及約定的其他內容支付國有土地年租金。
(四)組織征繳。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征繳國有土地年租金,征繳前書面通知年租金繳納義務人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標準、時間及地點。
第八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不滿一年的,按月計收。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收。
第九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未按期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的有關約定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出租土地或者臨時改變土地用途等登記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終止其應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行為的,應當在其行為終止後30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終止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內,市人民政府調整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的,國有土地年租金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但不影響抵押貸款的抵押年限。
第十三條 其他相關規定:
(一)國有土地所在街、路的確定依據其地上建築物門面所處街、路確定,並據此劃定土地等級、地類。
(二)征繳國有土地年租金的行為,不作為國有土地用地辦證或者確定土地、房屋使用權性質等的依據。
(三)企業改制後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工業用途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按商業用地與工業用地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的差價補交國有土地年租金。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改變用途和國有土地年租金繳納情況的核查,對漏登、漏繳等行為及時查處。
第十五條 市政府建立國有土地年租金繳納情況誠信考評體系,對年租金繳納義務人的繳納情況實施考評,並將考評情況通報金融、監察、審計等部門。
第十六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檔案、資料,不得阻擾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七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期申請辦理《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
第十八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一)瞞報、謊報國有土地出租時間、面積和用途的;
(二)出租或者臨時改變用途等使用土地情況發生變化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塗改《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的。
第十九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下達《催繳土地年租金通知書》限期補繳。逾期不繳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年租金繳納義務人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國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二)未依法履行登記、核查、測算、徵收職責,造成國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三)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國有土地年租金,造成國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第二十一條 對在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縣(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我市其他有關國有土地年租金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或發生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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